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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项目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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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项目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审查? 根据《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京交规发〔2013〕224 号)第三条、第十条: 北京市域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政府相关办理流程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27 办理许可 (1) 四环路以内新建、改建建筑规模超过5000 平方米,扩建新增建筑规模超过1000 平方米的项目; (2) 中心城(四环路外)或城六区(四环路外)、顺义新城、通州新城、亦庄新城、大兴新城、房山新城、昌平新城、门城新城建筑规模超过1 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超过3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3) 怀柔新城、平谷新城、密云新城、延庆新城及其他地区内建筑规模超过2 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超过5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4) 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库)等交通设施项目; (5) 对城市交通产生显著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修改,改变使用功能的项目(包括规划建筑使用性质调整的项目和建成后改变原有使用功能的项目)应参照上述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街区或功能区等区域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修改,应当参照本办法进行区域交通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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