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地方标准的立项有何规定? | ||||||||||
| ||||||||||
| ||||||||||
地方标准的立项有何规定?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地方标准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二类项目为研究项目。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属于全市范围内普遍适用的67 办理许可技术要求,属于相应领域的标准体系; (3)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4)申报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并已初步进行风险评估。申报推荐性地方标准项目有法律法规、规划、政策依据; (5)标准化对象或目标明确; (6)申请一类项目能够在立项后次年11 月底前完成标准报批工作。 不符合上述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1) 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2) 标准实施将产生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3) 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 (4) 属于在国家或行业层面才能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的; (5) 申报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或未进行风险评估的;申报推荐性地方标准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划、政策依据的; (6) 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 (7) 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 (8) 未与相关行政部门协调,或者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 (9) 未确定组织实施单位的; (10) 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列入市政府重点工作的地方标准项目、完成二类项目研究申请转为一类项目的地方标准项目和修订地方标准项目优先立项。
| 关联内容
| | ||||||||
关键字 | ||||||||||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 ||||||||||
相关内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