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请问关于医疗期的最新规定文件是什么,哪里查询? | ||||||||||||||||||||||||||
| ||||||||||||||||||||||||||
| ||||||||||||||||||||||||||
请问关于医疗期的最新规定文件是什么,哪里查询?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劳险发[1995]109号)文件的规定: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相关文件可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是http://www.bjrbj.gov.cn/进行查询。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 关联内容
| | ||||||||||||||||||||||||
关键字 | ||||||||||||||||||||||||||
小微企业 科技型 研发费用 支持资金 项目 公示 | ||||||||||||||||||||||||||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 ||||||||||||||||||||||||||
相关内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