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2008正式版(BF—2008—0606)

  BF——2008——0606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

  出租人:

  租赁代理机构:

  承租人:

  " 京 市 建 设 委 员 会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二〇〇八年五月修订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租赁代理机构: 备案证明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即租赁代理机构)和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 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 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 7 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 5 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

  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2 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乙方为外地来京人员的,应填写《来京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 /□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 24 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二)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 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

  整(¥: )。

  租金支付方式: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甲方委托的租赁代理机构在 银行开立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

  “租金账户”,该账户信息可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网站(www.breaa.cn)和北京建设网

  (www.bjjs.gov.cn)查询),帐号为 ,乙方通过第 种方式按期将租金(含押金)交存到租金账户:

  1、委托租金账户开户行按合同约定代扣租金,乙方在 银行开设付款账户,帐号 为 ;

  2、乙方将租金直接汇入租金账户(包括汇款、转账或 POS 机刷卡等方式);

  3、因乙方原因不能将租金直接存入租金账户,乙方委托租赁代理机构代交租金。租赁代理机构应在 24 小时内将租金存入租金账户,不得直接收存或存入其他账户。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 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 (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佣金

  本合同签订后(□即时/ □ 日内),租赁代理机构可按月租金的 %收取佣金人民币元整(¥: ),其中乙方应向租赁代理机构支付月租金的 %,即人民币 元整(¥: )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甲乙双方支付的佣 金总额应不超过月租金标准)。

  第七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 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九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九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

  并按月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租赁代理机构一份, 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租赁代理机构签章: 国籍: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经纪执业人员签字: 资格注册证书编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下载附件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2008正式版.doc


 关联内容
  非正常户 
  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关于开展校外培训“平安消费”专项行动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3〕5号 
  非正常户相关热点问答 
  什么是非正常户 
  非正常户的认定流程是什么 
  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会公示吗 
  非正常户能正常开具发票吗 
  企业收到且已申报抵扣的非正常户开具的发票该如何处理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非正常户该如何解除呢 
  税务属于非正常户注销还需要办理注销手续吗 
  非正常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能重新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么 
  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会影响到纳税信用评价吗 
  办税指南——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 
  办税指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 

 关键字
  房屋租赁合同  经纪机构  代理  成交版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20]17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商业办公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建发〔2022〕19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9]11号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BF—2015—1003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京高法发﹝2013﹞462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经纪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的通知 保监发〔2013〕3号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2008正式版(BF—2008—0605)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2008正式版(BF—2008—0606)

 《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承租人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是将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处理吗?为什么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占有使用费?

 《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是如何体现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和维护稳定的房屋租赁交易秩序这一目标的?

 《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适用范围确定为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是基于何种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9月1日正式公布了《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请您谈谈《解释》出台的背景情况?

 《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是基于何种考虑?

 按照《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是否只要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就可主张优先购买房屋?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