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为什么要单独制定公共基础设施准则和政府储备物资准则?
答:从资产的实物形态和相关价值标准而言,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与其固定资产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采用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的典型国家和地区中,绝大多数都将基础设施作为固定资产的一个类别,在固定资产准则中予以规范。由于我国政府公共基础设施数量众多,在资金来源、建造和管理方式、产权关系、用途等方面与政府会计主体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有较大区别,很多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提出,有关固定资产的会计规定并不能满足公共基础设施核算的需要;公共基础设施作为政府会计主体维护管理的资产,其本身价值及产生的折旧费用等应区别于政府会计主体的固定资产单独核算,以为未来科学评价政府绩效奠定基础。在调查研究中,很多单位认为,针对公共基础设施制定单独的具体准则,可以更加清晰地体现公共基础设施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政府资产的确认、计量、披露的具体规定,有利于准确核算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全面反映政府“家底”。2015年,我们在制定《基本准则》过程中,绝大多数反馈意见和建议都支持单独核算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因此,我们立足国内政府会计改革和实务工作需要,单独制定了公共基础设施准则。
同样,从资产物质形态看,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与其占有、使用的存货具有一定相似性,但政府储备物资在功能作用、管理方式、资金来源、业务流程等方面与存货存在着显著差异:第一,从功能作用来看,政府储备物资是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特定公共需求而储备的物资,其主要目的是进行“储备”以用于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况,其规模和种类反映政府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确保国家安全、部署发展战略、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等的能力,与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日常性活动中为自身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存货具有本质区别。第二,从管理方式来看,政府会计主体对于存货一般采取由其自身直接储存的方式进行管理,而我国政府储备物资主要采取委托存储的管理模式,承储单位按照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实际储存和日常管理,行政管理和存储执行相分离。基层代储单位性质也呈现多样化,涉及政府会计主体和企业主体。此外,有些储备物资品种还涉及多个政府会计主体管理以及多级次政府会计主体管理的情况。第三,从资金来源看,存货采购资金来源于部门预算资金,而政府储备物资的收储资金来源更为复杂,除来源于部门预算资金外,还存在来源于银行专项贷款等情况。第四,从日常业务流程来看,政府储备物资具有区别于存货的独特业务内容和环节,如政府储备物资需要根据特定文件规定进行采购、存储、保管、轮换、发出等,发出物资收回往往具有不确定性。鉴于此,需要单独制定准则对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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