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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对各方反馈意见是如何采纳吸收的?

《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对各方反馈意见是如何采纳吸收的?

  答:PPP业务不仅涉及多个会计主体和复杂的合同关系,而且政策性很强,因此其会计处理比较复杂。我们在2017年就组织开展了《政府方PPP会计问题研究》课题研究,对国内外有关PPP业务的政策、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对IPSAS32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本准则讨论稿并不断进行修改。2019年6月中旬,我们联合财政部PPP中心组织座谈会,邀请多名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家和部分地方财政部门负责PPP工作的同志,对本准则讨论稿进行了深入研讨。根据座谈会上相关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于7月中旬形成征求意见稿。

  7月22日,我们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安排》及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19〕22号),面向中央部门(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征求部内相关司局、各地监管局和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意见。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受到各方关注,截至公开征求意见期结束,我们共收到108份书面反馈意见,在所有反馈意见中,58份表示无不同意见,其余50份共提出了275条具体意见。此外,很多咨询专家和社会公众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了意见建议。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我们于9月、10月份赴青海财政厅、北京市交通委,实地调研了交通领域PPP项目管理和会计核算现状,当面听取有关各方对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10月份以来,我们对所有反馈意见和建议一一进行了梳理,逐条对是否采纳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根据有关反馈意见和建议对本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送审稿。反馈意见总体上认为,制定本准则非常有必要,有利于规范PPP业务中政府方的会计核算,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对于我国PPP业务行稳致远、实现政府科学决策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绝大多数反馈意见对本准则征求意见稿表示赞同,认为准则规范的对象较为明确,有关会计处理既借鉴了国际准则,又充分体现了国内PPP实务特点,既填补了政府方会计核算的空白,又兼顾了与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的对称,基本能够满足目前实务中政府方对于PPP项目会计处理的需要。但是,部分反馈意见也针对本准则征求意见稿有关术语、部分条款、体例、新旧衔接及生效日期等内容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11月初,我们召集多名PPP实务和理论专家座谈,专门就准则修改过程中梳理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根据研讨结果,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准则送审稿,11月底至12月初,经会计司技术小组讨论和司务会审议、部内相关司局会签后,最终于12月17日由部领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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