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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有必要向海关主动披露违规行为?
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161 号和津关公告2019 年第8 号,对于主动报告存在违规情事的企业,经海关确认属于企业主动披露处置范围内的,可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可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存在少缴、漏缴税款问题并主动补缴的,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 年修订)》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公告〔2019〕87号
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7号
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铁路局 民航局 邮政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改经贸〔2013〕1949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19年 第24号 附件:2018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海关关于接收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报告的公告 2019年第15号
北京海关关于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18号
北京海关决定扩大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担保试点范围 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7号
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92号
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7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公告〔2020〕137号
原产地证书、海关专用缴款书、滞纳金缴纳凭证需要去海关部门现场打印吗?企业已在网上平台办理了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是否需要去海关现场盖章?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的公告 2019年第39号
北京海关关于进一步扩大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免除税款担保试点工作的公告 北京海关公告 2021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248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 工信部联企业〔2020〕108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关税〔2011〕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令 第225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海关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京市监发〔2019〕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2018年批次)名单的通知 工信厅联企业〔201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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