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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这一规定是确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监管时的有效范围和明确管理对象空间界限的需要。即不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企业主体需要在境内,其从事服务活动的设备也需要存放在境内。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令 第5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学出版管理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0〕11号
如何准确理解《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网络出版服务”的概念?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为什么需要8名以上专职编辑出版人员?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为什么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为什么“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许可资质及业务范围”?
如何理解“网络游戏上网出版”需要总局事前审批?总局是否具有这一权限?
提供行业信息或企业产品介绍等,是否属于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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