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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事故后,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28号
关于印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2〕206号
关于印发《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卫医发〔2002〕191号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金〔2009〕175号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02 号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修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
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121号令)
工伤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8 号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76号
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修订)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告 2018年第59号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前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7〕25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1﹞3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 第 3 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路政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交路安发〔2016〕42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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