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险政策的逐步完善,医疗保障水平也越来越高。有些不法分子采取冒用、借用他人社保卡多种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获取非法利益。殊不知,《社会保险法》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均对个人享受社会保险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15年2月份,为严格贯彻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立法解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明确“骗取社会保险金属于刑法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加强了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2015年11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将“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行为列为犯罪。
为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让广大参保人员能够正常享受个人医疗保险权益,同时提高法律意识,避免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我中心特整理制作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宣传海报,以示警醒,希望广大参保人员能够引以为戒,防患未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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