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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高考考生可以申请照顾录取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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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高考考生可以申请照顾录取政策? (1)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 ①烈士子女; ➡;;; ②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 ①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 ②台湾省籍考生; ➡;;; ③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该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招生录取。 (4)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5)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同时符合多项高考加分条件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只取最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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