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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种子繁育收购合同(BF—2006—0123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农业局 监制

  BF——2006——0123 合同编号:

北京市种子繁育收购合同

  收购方(甲方):

  繁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种子繁育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繁育基本情况:

  第二条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应的收购标准和

  的要求。

  第三条 繁育要求:

  1、甲方应就除草、防病等提供无偿技术指导咨询及有偿提供原种,原种价格为 元/ ,合计: 元,价款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2、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及指导方法从事种子繁育,并确保种子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 交货、运输及验收:

  1、交货时间: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繁育收获的全部种子交付甲方。

  2、交货地点: 。

  3、包装及运输方式: 。

  4、验收方式: 。

  第五条 结算方式: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提供的原种、技术指导培训或提出的繁育要求存在差误等问题的,或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种子的,应按照每亩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交付的种子不符合约定质量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解除合同。

  4、乙方故意不交付种子的,或擅自将种子或原种出售给他人的,应按照每亩 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5、一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 。

  第七条 不可抗力: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八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至 年

  月 日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

  收购方(签章): 繁育方(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农业局 监制

  下载附件

  

北京市种子繁育收购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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