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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确保基本医疗?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严格控制三级公立医院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床位数,使其不得超过医院登记床位总数的10%;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在职医师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量不超过医院出诊单元总量的10%。一级和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以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功能,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三级公立医院在基本医疗服务量减少的情况下,不得增加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规模。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卫药政发〔2019〕1号
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及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财务函〔2020〕202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放开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16]186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4〕63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卫药械字(2017)2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机构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前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2017﹞5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京医改办〔2017〕5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方式的通知 京发改[2016]1870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放开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16]1871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分开综合改革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卫监督(201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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