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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买卖合同(BF—2001—0102)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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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01—0102 工业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 卖 人 : 签 订 地 点: 买 受 人 : 签 订 时 间: 第 一 条 标 的 物 第 二 条 质 量 要 求 :。 第 三 条 包 装 标 准 、 包 装 物 的 提 供 与 回 收 : 。 第 四 条 随 附 必 备 品 、 配 件 、 工 具 的 数 量 及 提 供 办 法 : 。 第 五 条 合 理 损 耗 标 准 及 计 算 方 法 : 。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 )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 交付(提取)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 。 第 八 条 运 输 方 式 及 到 达 站 ( 港 ) 和 费 用 负 担 : 。 第 九 条 验 收 标 准 、 方 法 、 地 点 及 期 限 : 。 第 十 条 成 套 设 备 的 安 装 与 调 试 : 。 第 十 一 条 出 卖 人 对 标 的 物 质 量 负 责 的 条 件 及 期 限 : 。 第 十 二 条 结 算 方 式 、 时 间 及 地 点 : 。 第 十 三 条 担 保 方 式 ( 也 可 另 立 担 保 合 同 ): 。 第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解 除 的 条 件 : 。 第 十 五 条 出 卖 人 违 约 责 任 : 。 买 受 人 违 约 责 任 : 。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 十 七 条 本 合 同 自 起 生 效 。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 出 卖 人 出卖人(章):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买 受 人 买受人(章):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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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 买卖 合同 制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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