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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豆制品入市场厂挂钩合同(BF—2003—2704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BF—2003—2704

  合同编号:

北京市豆制品入市场厂挂钩合同

  甲方(销售企业):

  乙方(生产、加工企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O O三年八月

北京市豆制品入市场厂挂钩合同

  甲方(销售企业):

  乙方(生产、加工企业):

  为保证北京市豆制品市场的卫生安全,明确豆制品生产加工者和销售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豆制品市场准入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实行豆制品入市场厂挂钩制度,只允许包括乙方在内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向双方约定的场所内提供豆制品。

  第二条 甲方实行豆制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和查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标准登记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照并保存复印件。对进场的豆制品,甲方有权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出库凭证等与安全有关的证明。

  第三条 甲方应当为乙方豆制品的销售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必需的配套设施,不得利用不合理条件予以限制。

  第四条 乙方应当符合《北京市豆制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乙方提供的豆制品应当符合《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GB2711-2003)及《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GB2712-2003),并在检验合格后出厂。

  第五条 乙方运输豆制品应当使用密闭防尘的冷藏或保温车辆,车内温度保持在2—8摄氏度,并做到专车专用。

  第六条 除现场加工以外,乙方提供的豆制品应当具有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包装,不得提供裸露散装豆制品。

  第七条 乙方进入约定场所现场生产、加工豆制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豆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甲方有权阻止乙方提供的不符合包装要求、运输要求、保质期要求或不具备相关安全证明的豆制品进入约定场所,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经甲方或有关部门检查在约定场所内有不合格豆制品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条 由于甲方未提供必需的保管、经营条件或其他非属乙方原因导致豆制品出现不合格情况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由于甲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双方应依法经营,并服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甲方允许乙方提供的豆制品在以下场所内销售:

  。

  第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继续向约定场所内提供豆制品。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下任选一种):

  (一)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

  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法规、政策对豆制品的安全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下载附件

  

北京市豆制品入市场厂挂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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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  豆制品  挂钩  入市  制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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