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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居定作合同(BF—2017—0311)

  BF——2017——0311 合同编号:

北京市家居定作合同

  第一条 定作商品基本情况

  第二条 定作设计

  乙方应依据甲方需求在 时将设计图纸一式两份交甲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乙方应根据设计图纸合理确定材料数量。乙方对设计方案提出保密要求的,甲方应遵守保密义务。设计图纸经双方确认后,经双方同意方可更改并重新确认。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甲方在签约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 □甲方在签约时支付 元的预付款,余款 元应

  在 时付清。/ □甲方在签约时支付 元定金(不得超过全部价款的20%),余款 元应在 时付清。甲方违约退货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违约不能交付定作商品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 定作商品交付

  □乙方送货 / □甲方自提 交货时间: 年 月 日;交货地点: 。

  □乙方安装 乙方在 时完成定作商品的安装和检验,并交付甲方。安装地点: 。

  第五条 售后 正常使用条件下,本合同项下的定作商品“三包”期限为 ,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定作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保修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 日内,派专人免费维修。因使用不当造成的产品损坏,甲方应支付维修费用。

  第六条 违约金

  1.乙方迟延交付定作商品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交付定作商品价款 %的违约金,迟延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因甲方原因导致的迟延除外。

  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每日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金额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逾期付款除外。

  3.甲方自提定作商品的,迟延提货超过 日的,应每日向乙方支付 元的保管费用,但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七条 其他约定: 。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市场主办单位、行业协会或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主办单位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认真阅读通用条款、风险提示及承揽方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经确认无误后再签订本合同。

  定作方(甲方签章): 承揽方(乙方盖章): 主办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

  经办人(签字):

  联系地址: 住所: 服务电话:

  服务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通用条款

一、测量、设计与监督

  1.乙方应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测量,并按甲方要求制作符合技术要求的设计方案及图纸;甲方认为乙方设计方案及图纸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与甲方及时沟通,修改设计方案及图纸。

  2.甲方有权对定作商品使用材料的质量、数量等进行监督检验,但不得妨碍乙方正常工作。

二、安装与验收

  1.甲方应在约定安装时间前为乙方入场安装提供所需的必要条件。

  2.乙方在完成定作商品的安装后,应对定作商品质量自行检验,自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甲方验收。

  3.甲方应在乙方交付时对定作商品的商标/品牌、颜色、数量、款式、规格型号、包装、有无外观瑕疵等家居产品基本情况进行验收,并对《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材料是否齐全进行确认。甲方发现问题应当场提出,由双方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并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

三、质量标准

  1.定作商品涉及水、电、气改造的,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技术规定。

  2.乙方所提供的材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和其他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3.乙方交付的定作商品应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行业关于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4.定作商品为儿童家具的,应符合《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 28007)及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等标准的要求。

  5.乙方安装后应向甲方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有关质量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

四、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导致定作商品未达到有关质量标准的,乙方应修理或重作。因修理或重作造成迟延交付的,按第六条“违约金”第1款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乙方修理或重作后,仍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应的检测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2.甲方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工作。如因甲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完成定作工作的,乙方可以催告甲方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经催告,甲方仍不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设计图纸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因一方原因更改设计图纸的,由更改方承担延期交货安装、费用增加、损失承担等责任。

  5.在展销会或市场内签订的合同,展销会或市场主办单位应在合同上盖章并留存本合同。甲方撤离展销会或市场的,乙方可要求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风 险 提 示

  1.定作多件商品或者对定作商品有更细致要求的,可另附清单作为合同附件,但其内容至少应包括本合同第一条所列举的项目和参数,以免产生消费纠纷。

  2.定金是保证合同订立或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交易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使用定金规则。请在支付定金前,充分了解“定金”的法律概念,知悉违约的法律后果。如不想接受定金规则约束,建议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先付预付款”的方式。

  3.在签署合同前,交易双方应当仔细阅读“违约责任”有关条款,充分了解构成违约的情形和后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违约金比率。

  4.请甲方注意留存发票、收据、合同等重要交易凭证和资料,作为将来主张权利的证据。

  5.请在充分考量费用成本、时间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选择纠纷解决途径。

  6.家居市场、展销会主办单位和其他主办单位在本合同中签章,目的在于证明本合同项下商品确为从本家居市场、展销会或其他主办单位处购买。甲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按照通用条款中“四、违约责任”条款第五项请求家居市场、展销会主办单位先行赔偿。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家居市场、展销会主办单位另外作出有利于买方承诺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其承诺执行。

  7.目前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家居定作商品的“三包”期限及其义务、责任内容,对此双方当事人可自行约定。

  8.通用条款第三条第5项中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有关质量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为列举方式,乙方只需提供其中之一,足以证明产品质量合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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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居定作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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