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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BF—2005—2707)

BF——2005——2707

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

  (后付费类)

  合同编号:

  用户(甲方):

  基础电信业务运营企业(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固定电话网络服务(以下简称网络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固定电话服务范围

  乙方以固定电话网络与设施,向甲方提供其在入网登记单、变更单等业务登记单上所选择的服务。

  第二条 入网要求

  (一)甲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个人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人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单位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注册登记证照副本原件或加盖红色公章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担保的,甲方应办理相应担保手续。

  第三条 用户资料

  (一)甲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配合乙方核实登记资料。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改。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且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停机)。

  (二)乙方对甲方和担保方提供的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尽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用户服务密码是甲方重要的个人资料,甲方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第四条 固定电话的新装与移装

  (一)甲方使用的终端设备应具有入网许可证,并妥善保管好终端设备及密码等。

  (二)甲方新装固定电话,可在一定范围内自行选号。

  (三)甲方办理固定电话的移装,应缴清在原址使用固定电话的所有费用。

  (四)甲方申请固定电话新装、移装,应按乙方明示的费用标准缴纳费用。乙方应在明示的期限(城市最长25日,农村最长30日)内予以开通;因乙方原因未开通的,应每日按收取费用数额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缴纳

  (一)乙方应在电信资费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按乙方统一的费用标准向甲方收取通信费用,并按要求明示标准资费、缴费期限等信息。甲方应按乙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如遇全网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应自统一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如遇乙方发布费用优惠方案的,自甲方选定的优惠方案所确定的时间起,按优惠标准执行。

  (三)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乙方应采取有效手段告知甲方,乙方有权自欠费日起限制甲方电话呼出功能(拨打火警119、匪警110、交通事故报警122、医疗急救120电话除外),且甲方每日应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缴费的情况除外)。在甲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乙方应取消呼出限制;甲方逾期 日未缴纳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停机;因欠费停机满 日甲方仍未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撤机)和解除合同,并追索甲方欠缴的全部费用。甲方因未按时缴费被停机的,乙方应于甲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48小时内为甲方恢复网络服务。

  (四)双方签订合同时,如约定缴费人为第三方,应提供第三方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第三方公章及财务章(第三方为个人的,第三方应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场签字并向乙方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当第三方不再缴费时,甲方应缴纳费用。

  (五)甲方在欠费情况下,不能办理除缴费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用户服务

  (一)甲方可通过乙方公开的客服热线了解、咨询关于业务的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乙方客户热线为 。

  (二)乙方对甲方原始话费数据应至少保留5个月,并按甲方要求免费提供相应的长途话费和 详细清单,对甲方有关通信费用方面的疑问应予以明确的解答和核实。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收取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甲方同意。擅自开通上述服务项目的,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相应通信费用。

  (四)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电话的接入服务。

  第七条 服务质量

  (一)乙方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甲方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网络服务,并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甲方向乙方申告通信服务障碍的,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及其他月功能费。但属于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服务障碍的除外。

  (三)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固定电话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机或销号的,乙方应在甲方申告后立即恢复,并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四)因工程施工、网络调整、码号割接等原因,乙方如需变更已分配给甲方使用的电话号码的,应提前45日告知甲方;如需变更电话后四位号码的,应允许甲方在一定范围内免费选择新号;电话号码更改后,乙方应在45日内连续免费播放改号提示音。

  (五)甲方认为固定电话被盗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在技术上协助甲方及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如因乙方责任造成被盗用的,乙方应退还向甲方收取被盗用期间的通信费用。

  (六)甲方在乙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某项服务时,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开通(双方约定超出此时限的除外)。乙方未及时开通的,乙方应免收甲方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开通期间的基本月租费。

  (七)甲方向乙方申请停止某项服务时,乙方应在受理后的24小时之内予以办理。如乙方未按时停止相关服务的,甲方不承担发生该项服务的月功能费(月基本使用费),无功能费的,免收甲方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停止期间的基本月租费。

  (八)为保证甲方利益,乙方对销号的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乙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甲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乙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条 技术进步

  因技术进步,国家允许对固定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至少提前90日告知甲方,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要求乙方终止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乙方应积极予以办理。

  (二)甲方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应缴清通信费用,并持相关证件办理相应手续解除合同(新用户应与乙方重新签订入网合同)。

  (三)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或允许他人在已装的电话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利用其享有的电信服务进行其他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转让电话使用权或擅自改变固定电话使用性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对甲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甲方(签字): (身份证复印件处)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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