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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一、申报期限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自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截至本月最后1日的时间。

  (二)表内信息栏

  1.投资者信息栏

  填写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2.被投资单位信息栏

  (1)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被投资单位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

  (3)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4)征收方式: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在对应框内打“√”。采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应在下划线填写具体征收方式。

  (三)表内各行的填写

  1.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第2行“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3.第3行“利润总额”: 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的利润总额。

  4.第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5.第5行“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6.第6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根据实际经营期限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投资者本人的生计减除费用。

  7.第7行“应税所得率”: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的纳税人,填写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其他方式纳税的纳税人不填本行。

  8.第8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下表对应的方式填写。

  9.第9行“税率”及第10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8行计算得出的数额进行查找填写。

  10.第11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11.第12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纳税人填写本行的,应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2.第13行“已预缴税额”:填写本年度在月(季)度申报中累计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13.第14行“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下载附件: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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