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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京政办发[2015]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京政办发[2015]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先照后证”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构建市场监管新格局的重要举措。为坚决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改革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工商登记与许可审批的有序衔接

  (一)主动做好工商登记前端引导和服务工作。工商部门要处理好“先照后证”改革与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关系,严格执行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在办理涉及“先照后证”事项营业执照时,要求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承诺在未取得许可审批之前不开展经营活动,并通过在营业执照中增加标注和发放后置审批事项提示单等方式,提醒市场主体必须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先照后证”事项涉及的经营活动。协助许可审批部门发放有关告知材料,将“先照后证”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程序和时限等内容提前告知市场主体。

  (二)建立完善工商登记与许可审批的信息传递机制。依托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审批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实现工商部门与许可审批部门之间的信息双向实时传递。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市场主体的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联系人及其通讯方式等信息上传至共享平台,并通过系统提醒等方式通知许可审批部门及时接收。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接到系统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从共享平台下载需要审批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主动做好行政指导,同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加快系统升级改造,尽快实现相关信息在共享平台和各部门业务审批系统之间的自动传递。

  (三)规范许可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各许可审批部门要把“先照后证”改革与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于“先照后证”事项,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合理的界定审批条件,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制定审批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各许可审批部门应积极做好审批前的行政指导,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要及时核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对“先照后证”事项不得以任何名目变相实施前置审批。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

二、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一)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厘清部门监管职责,许可审批部门负有监管职责,行业主管部门也负有监管职责。经营事项涉及许可审批的,许可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由其或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同一经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由其中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实施监管,其他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工商部门依法对不涉及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事项进行监管,并积极运用公示信息抽查和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管理等信用监管手段配合许可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

  (二)制定部门监管方案。各有关部门要转变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标准,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符合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行政审批、行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工商部门要重点围绕市场主体综合监管、一般经营事项监管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健全初期核查、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管制度,完善年报公示、信用监管、信用约束等市场监管长效措施。许可审批部门要结合审批事项特点、行业管理风险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同一经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由其中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其他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三)强化监管信息互通和执法联动。工商部门要及时将市场主体年报信息以及抽查、核查信息上传至共享平台,许可审批部门要将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和开展行政指导的有关结果及时上传至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和监管有序衔接。逐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移转、情况通报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增强执法合力,不断提升执法效能,有效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信息公开。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规规章,在工商登记和许可审批信息形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公示该信息;市场主体应当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将许可审批信息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工商登记和许可审批信息的数据比对,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取得许可审批或未及时公示许可审批信息的市场主体,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及相关媒体依法向社会公示。

  (五)完善社会共治。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强化主体责任。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畅通沟通和举报渠道,鼓励新闻媒体曝光各类违法经营行为,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市场监管的积极性。各区县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无照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排查,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治理。通过多元参与和社会共治,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群众监督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和各许可审批部门参加的“先照后证”改革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改革各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区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统筹协调机制。

  (二)落实部门职责。市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案,于本意见下发后30日内报市级联席会议备案。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各项监管工作。

  (三)加强绩效考评。将“先照后证”改革落实情况纳入市级行政机关绩效管理,对各相关部门推送、接收、公示信息及制定监管工作方案等情况进行考评。

  凡按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其登记审批程序和监管工作,均按本意见执行,不再另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5日

  附件:

“先照后证”事项监管职责对照表



  附件:“先照后证”事项监管职责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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