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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

关于本市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文件要求,本市自2015年9月29日起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次“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可以享受“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政策。

二、改革内容

  2015年9月29日起,本市新设企业由分别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改为通过“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一照一码”登记实行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变更或换照的,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交回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自然失效。

  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gov.cn)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领取。

三、其他事项

  2015年9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企业设立和变更换照均无须交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9月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3〕238号 
  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62号 
  关于印发支持平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65号 
  关于印发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54号 
  关于征集2023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 
  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市监食协发〔2023〕8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17号 
  关于试行开展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优化个体网店经营者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20号 
  关于以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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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关于《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69号 

 关键字
  一照一码  三证合一  登记  制度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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