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食药安委,各食药安委成员单位:

  按照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为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规范全市食品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市食药安委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并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自2013年11月1日市、区食药安委正式履职以来所发生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符合本办法的应当依据《详见底部附件》给予奖励。请各区县食药安委、各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及时申报。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4日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参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且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可能导致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奖励。

  第三条 市、区(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件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认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汇总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 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核查;对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要立即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市级有关部门或区县负责举报事实认定,对奖励条件和奖励数额予以初审、汇总及申报。

  区县有关部门应经区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申报,市级有关部门直接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六)举报案件的违法行为属于可能导致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属于申诉案件(复议、诉讼等)的举报;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应实名举报,在查证属实后,实名举报人凭身份证件申领奖金。

  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在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后,经相关部门核对有关举报信息后申领奖金。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奖励货值金额的6%。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奖励货值金额的4%。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奖励货值金额的2%。

  货值金额按照货品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合格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

  第九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除按照举报等级计算外,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且不得重复发放:

  (一)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10万元;

  (二)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5万元;

  (三)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3万元;

  (四)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1万元;

  (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3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其中,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六)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以根据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

  已经司法审判的案件可以根据社会影响程度、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给予10万元以下奖励;

  (七)对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披露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八)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可以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药品行业内举报人员,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第十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对奖励条件和奖励数额予以初审,填写《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

  对案情重大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已正式受理的,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案件调查终结之日起30日内或者移送之日起10日内,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对奖励条件和奖励数额予以初审,填写《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非指定人员领取需持本单位证明。全过程不应超过45日,有特殊情况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案件已受理,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因其他原因无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但案件调查处理部门确已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相关部门在对做出的行政行为及效果做出书面说明后,可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市政府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年度核拨,专款专用,并实行预算管理,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不得对举报事项不予核实查办;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结案审批表(正面)


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结案审批表(背面)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3〕238号 
  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62号 
  关于印发支持平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65号 
  关于印发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54号 
  关于征集2023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 
  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市监食协发〔2023〕8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17号 
  关于试行开展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优化个体网店经营者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20号 
  关于以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查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住建委发〔2023〕44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关于《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69号 

 关键字
  食品  药品  违法  行为  举报  奖励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开展2022年度创新药品研发奖励申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函〔2022〕54号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药监综药管〔2019〕2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5]93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的通知 国药监法〔2020〕3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 食药监法〔2018〕12号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顺政办发〔2016〕38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顺政办发〔2014〕43号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7 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惩戒现场公示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京卫法监字〔2013〕32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