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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工商分局关于门头沟区知名商标评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门政办发〔2013〕4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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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工商分局关于门头沟区知名商标评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门政办发〔2013〕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门头沟区知名商标评定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9日 门头沟区知名商标评定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门头沟区知名商标评定工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头沟区知名商标是指在门头沟区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评定的注册商标。 本办法所指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 门头沟区实施品牌战略领导小组负责门头沟区知名商标的评定工作。 第四条 知名商标的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个案申请、年度评定的原则。 第五条 门头沟区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是有效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商标所有人为本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最近期间内连续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五)该商标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六)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无商标违法行为。 第六条 商标所有人申请评定门头沟区知名商标,应当填写《门头沟区知名商标评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的证明; (二)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四)经区级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确认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六)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该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情况; (八)申请知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向门头沟区工商分局提出知名商标的评定申请。区工商分局自接到知名商标评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门头沟区工商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征询门头沟区实施品牌战略领导小组相关部门的意见,作出评定或者不予评定的意见。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被认定为门头沟区知名商标的企业,按照门头沟区《关于深入实施商标战略进一步推动生态涵养区品牌经济发展实施意见》(门政办发〔2013〕35号)文件精神,颁发《门头沟区知名商标》牌匾、证书,给予相应的品牌宣传奖励资金,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门头沟区知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需保留“门头沟区知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评定申请。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知名商标有效期满未提出复审评定申请或者复审评定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或者被撤销门头沟区知名商标的,不得继续使用“门头沟区知名商标”的称号、标志。 第十二条 商标所有人转让其知名商标的,该知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企业因改制发生的非交易性转让除外。 第十三条 门头沟区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评定有效期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门头沟区知名商标”字样,同时应当标明评定有效期。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门头沟区知名商标”字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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