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关于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召回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质监食发〔2013〕16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召回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质监食发〔2013〕166号

  各食品生产企业,区县质监局、分局:

  为规范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召回,市局制定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召回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5月24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召回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召回活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召回及其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召回监督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召回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通过换货、退货等方式,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主动召回已销售的、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下列食品:

  (一)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 其他应当主动召回的食品。

  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实施召回,并记录召回情况。

  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时,应留存经销单位和消费者确认收到召回通知的凭证,以及收回产品的渠道、种类及数量情况的详细记录,销毁过程必须留存完整图像资料和记录销毁过程必须留存完整图像资料和记录,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召回完成后5日内向区县局书面报告召回实施情况。报告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包括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情况、已销售的和召回的食品数量以及按照本规定处理的情况和效果等。

  第十条 区县局对未履行召回义务的食品生产企业,有权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区县局责令召回的,应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责令召回通知书》(附件),并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在区县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召回信息。

  区县局对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食品生产企业,依据《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惩戒现场公示规定》进行现场公示。

  第十一条 被责令召回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第六、七、八条规定实施召回。

  第十二条 除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以外,区县局应当监督食品生产者销毁被召回的食品或者实施无害化处理。监督销毁或者实施无害化处理后,现场监督人员应当作完整记录、签字确认并及时上报。

  区县局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的召回报告材料,记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责令召回监督工作,是指发出责令召回通知、发布责令召回信息、监督销毁或者实施无害化处理以及受理企业责令召回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食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由食品生产加工作坊所在地区县质监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实施。

  附件:质量技术监督责令召回通知书

下载附件
(1)附件:质量技术监督责令召回通知书.doc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3〕238号 
  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62号 
  关于印发支持平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65号 
  关于印发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54号 
  关于征集2023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 
  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市监食协发〔2023〕8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17号 
  关于试行开展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优化个体网店经营者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20号 
  关于以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查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住建委发〔2023〕44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关于《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69号 

 关键字
  质量  技术  监督  食品  召回  管理  实施
  京质监食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9 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召回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质监食发〔2013〕166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2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