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东城区暂缓发展食品摊贩的决定
东政发〔2013〕1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安全的原则,划定临时区域、规定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
鉴于东城区胡同多,平房区面积大,文保点多,道路狭窄,人口稠密,不具备发展食品摊贩的固定地点和经营条件;且辖区内的商业、服务业等各种配套设施已较为完善便利,为维护辖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利益和秩序,经2013年4月22日东城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东城区暂缓发展食品摊贩。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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