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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生产经营单位动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兴政发〔2013〕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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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生产经营单位动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兴政发〔2013〕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生产经营单位动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7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5日 大兴区生产经营单位动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动态安全监管机制,规范安全监管程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区网格化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安全监管是指遵循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村居巡查,各镇(街)检查,行(专)业执法,区安委会监督的程序,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各镇(街)区域内单位、行(专)业部门和区安委会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动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区安委会主要职责: 1.统筹建立动态安全监管系统,完善监管机制; 2.协调指导监督《动态安全监管办法》落实; 3.对动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重大事项向区政府专题汇报; 4.指导基层建立动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5.建立区级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第六条 行(专)业部门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本行业安全检查标准,并及时在动态监管系统中予以修订。要根据季节特点、事故规律等因素,以月度为时限明确安全检查要点。 2.根据行业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本行业重点监管单位(企业)台账,并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3.对本行业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4.将执法人员实名制下沉到基层,对镇街安全工作实地检查,并指导开展工作。 5.对本行业内安全检(巡)查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6.结合动态安全监管系统定期分析行业安全形势,制定动态安全监管工作月历,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7.及时查处属地单位通过系统上报的安全隐患; 8.参加属地单位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第七条 属地单位主要职责: 1.按照全区基本网格划定区域,确定网格巡查员,并将安全日常巡查内容纳入巡查范围; 2.负责监督指导网格巡查员日常工作,开展安全执法检查; 3.镇街安全科人员实名制下沉到基层网格,综合考虑本地区村居数量、人口规模、生产经营单位数量等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监管范围,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4.对网格巡查员上报的安全隐患及时查处; 5.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隐患难以消除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6.组织对网格巡查员培训和定期考核; 7.引导工业大院、养殖基地和市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建“安全自管站”,监督指导开展安全检查; 8.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报 第八条 网格巡查员主要职责: 1.在镇街安全科领导下开展安全巡查工作; 2.依据《村居安全日常巡查标准》,负责在网格内开展巡查检查工作; 3.负责发现网格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隐患,督促整改并上报情况; 4.负责网格内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档案的建立; 5.负责向网格内生产经营单位宣传安全知识; 6.负责将巡查情况填报至大兴区安全动态监管系统。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职责: 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按照《大兴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如实上报; 3.对检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动态监管系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镇街安全科根据安全工作实际,制订本辖区日常巡查工作计划,由网格巡查员负责落实。对《大兴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报暂行办法》规定的日查周报生产经营单位,每周至少巡查1次;日查月报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巡查1次;日查季报生产经营单位,每季至少巡查1次。 第十一条 网格巡查员将巡查数据实时录入大兴区安全动态监管系统,镇街安全科至少每周审核1次,将审核结果和处置措施及时录入系统。 第十二条 镇街安全科人员应当每季度内对上一季度网格巡查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系统或实地核查。每半年至少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状况实地检查1次,检查情况及时录入系统。 第十三条 镇街安全科或委托网格巡查员每半月指导“安全自管站”开展1次安全检查活动。 第十四条 镇街安全科对辖区内拒不整改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2日内通知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执法。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隐患难以消除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在2日内组织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执法情况及时录入系统。 第十五条 行(专)业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日常执法,对确定的重点监管单位(企业)每月执法检查不少于1次;对非重点监管单位(企业)每年检查数量不少于行业总数的10%,执法检查情况于3日内录入系统。 第十六条 区安委会结合行业安全形势分析和季节特点、风险月历,制定区级联合执法计划,每月组织一次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七条 区安委会根据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报、属地日常巡查、部门执法检查和区级联合执法等情况,研发大兴区动态安全监管和预警预报系统,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等级,建立“红、橙、黄、蓝”预警机制。 第十八条 区安委会对相关部门落实《动态安全监管办法》情况每季度督查通报,年底组织考核。 第十九条 对于连续12个月风险等级为绿色的生产经营单位,区政府予以挂牌奖励并通报相关部门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动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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