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有限合伙管理办法 第69号

有限合伙管理办法

第69号

  《有限合伙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有限合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投资机构的发展,规范有限合伙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去适用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总数不应超过20人。

  第四条 设立有限合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三)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总和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普通合伙人具有风险投资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五)以从事风险投资为主业;

  (六)有机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五条 法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成为其他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

  除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以外,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其他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并负有向所有合伙的告知的义务。

  第六条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凡出资的,应当采取货币形式。

  第七条 设立有限合伙,合伙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有限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有限合伙人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有限合伙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各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四)各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五)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六)合伙事务的管理制度与执行;

  (七)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八)入伙与退伙;

  (九)经营期限;

  (十)解散与清算;

  (十一)合伙人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二)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限合伙,按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成立。

  第九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经包括全体普通合伙人在内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受让人成为该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有限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条 有限合伙的管理机构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负责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对外代表。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但有权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以及其他经营管理资料,有权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的经营状况并提出意见。

  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有限合伙不得发行债券,不得对外担保,不得从金融机构借贷。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一致两间:

  (一)修改、补充有限合伙协议;

  (二)接纳新的合伙人入伙;

  (三)处分合伙财产;

  (四)解散;

  (五)合伙协议约定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清偿。

  第十四条 有限合伙进行清算时,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欠付招用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欠缴税款;

  (三)合伙债务;

  (四)返还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五)返还普通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财产按以上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全部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有限合伙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对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取得的所行,属于自然人的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个的所得税;属于法人的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3〕238号 
  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62号 
  关于印发支持平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65号 
  关于印发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54号 
  关于征集2023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 
  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市监食协发〔2023〕8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17号 
  关于试行开展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优化个体网店经营者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20号 
  关于以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查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住建委发〔2023〕44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关于《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69号 

 关键字
  合伙  有限  管理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3〕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67 号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8〕4号

 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5号

 有限合伙管理办法 第69号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 第 567 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