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第37号

  第 37 号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已经2020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委主任 何立峰

  商 务 部 部 长 钟 山

2020年12月19日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需要,在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同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境内投资新建项目或者设立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者资产;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其他方式在境内投资。

  第三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

  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应当在实施投资前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

  (一)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

  (二)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前款第二项所称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50%以上股权;

  (二)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权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三)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能够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下称申报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工作机制办公室有权要求当事人申报。

  第五条 当事人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外商投资前,可以就有关问题向工作机制办公室进行咨询。

  第六条 当事人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外商投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书;

  (二)投资方案;

  (三)外商投资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的说明;

  (四)工作机制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外国投资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的基本情况以及工作机制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事项。

  工作机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代为收取并转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工作机制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外商投资作出是否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工作机制办公室作出决定前,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

  工作机制办公室作出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实施投资。

  第八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分为一般审查和特别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决定对申报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审查。审查期间,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

  经一般审查,认为申报的外商投资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工作机制办公室应当作出通过安全审查的决定;认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工作机制办公室应当作出启动特别审查的决定。工作机制办公室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 工作机制办公室决定对申报的外商投资启动特别审查的,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申报的外商投资不影响国家安全的,作出通过安全审查的决定;

  (二)申报的外商投资影响国家安全的,作出禁止投资的决定;通过附加条件能够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且当事人书面承诺接受附加条件的,可以作出附条件通过安全审查的决定,并在决定中列明附加条件。

  特别审查应当自启动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审查期限。延长审查期限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审查期间,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

  第十条 工作机制办公室对申报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期间,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并向当事人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当事人补充提供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一条 工作机制办公室对申报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期间,当事人可以修改投资方案或者撤销投资。

  当事人修改投资方案的,审查期限自工作机制办公室收到修改后的投资方案之日起重新计算;当事人撤销投资的,工作机制办公室终止审查。

  第十二条 工作机制办公室对申报的外商投资作出通过安全审查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实施投资;作出禁止投资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已经实施的,应当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投资实施前的状态,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作出附条件通过安全审查决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附加条件实施投资。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决定,由工作机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对附条件通过安全审查的外商投资,可以采取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附加条件的实施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工作机制办公室对申报的外商投资作出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或者通过安全审查的决定后,当事人变更投资方案,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

  第十五条 有关机关、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等认为外商投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可以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出进行安全审查的建议。

  第十六条 对申报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当事人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即实施投资的,由工作机制办公室责令限期申报;拒不申报的,责令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投资实施前的状态,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第十七条 当事人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信息的,由工作机制办公室责令改正;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信息骗取通过安全审查的,撤销相关决定;已经实施投资的,责令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投资实施前的状态,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第十八条 附条件通过安全审查的外商投资,当事人未按照附加条件实施投资的,由工作机制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投资实施前的状态,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进行投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购买境内企业股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其适用本办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工作机制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3〕238号 
  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62号 
  关于印发支持平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65号 
  关于印发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54号 
  关于征集2023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 
  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市监食协发〔2023〕8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17号 
  关于试行开展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优化个体网店经营者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20号 
  关于以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查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住建委发〔2023〕44号) 
  关于印发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46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关于《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69号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15号 
  告知承诺制登记填报标准与要求 
  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关于培育推选2023年度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的通知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第67号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第68号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第209号 

 关键字
  外商投资  审查  安全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市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管理办法 京人社能发〔2022〕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90号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149 号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140 号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2 号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商务部令二〇〇五年第5号

 两部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管理办法》的解读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第37号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1990年5月19日发布 国务院 第56号令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4年第8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6 年 第 22 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7 年 第 18 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9 年 第 4 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2 年 第 4 号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 年 第 2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通〔2014〕13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5〕24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对股权激励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有何规定?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令2008年第4号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8年 第 6 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