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 2020年第7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

2020年第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决定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措施

  (一)实施分类管理

  全面梳理现有认证业务,结合认证行业发展和技术特点,按照认证业务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风险程度,与安全、健康等相关程度,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要求,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实施分类管理。

  申请从事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项目的认证业务,优化审批服务;申请从事其他领域的认证业务,实行告知承诺。详见《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见附件1)。

  (二)细化审批要求

  按照可量化、可核实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中认证机构资质要求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详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见附件2)。

  (三)优化审批程序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在材料齐全且承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场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核发《认证机构批准书》。对优化审批服务的申请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对现有申请材料进一步精简整合,取消认证机构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取消重复性证明材料,合并相似材料。

  制定发布告知承诺管理规定,建立告知承诺后的核查机制,进一步完善认证机构资质持续符合性现场核查制度。详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见附件3)。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一是将对认证机构的检查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专家)名录库。二是强化抽查检查结果的公开。涉企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至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构建认证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科学设定认证风险点和风险指标,运用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对各方面的认证信息进行归集、梳理,开展认证风险监测。对发现的认证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确属认证风险的,及时发布认证风险预警,并依法进行后续风险处置。

  (三)建立认证信用管理机制

  一是完善认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推动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信息共享。二是研究完善认证行业联合惩戒机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严重失信的各类认证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完善认证监管后处理机制

  对违法违规的认证机构,依法加大查处、惩罚力度,依法实施认证机构的退出机制,维护认证市场秩序。

  (五)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对通过监测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风险,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

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及相应的审批条件细化要求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本公告发布之前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及其在公告发布前所属认证人员,按照原有规定进行管理。在其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时,按照本公告执行。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6年第24号公告)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2月17日

附件

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

下载附件
(1)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docx
(2)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docx
(3)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docx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3〕238号 
  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62号 
  关于印发支持平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65号 
  关于印发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54号 
  关于征集2023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 
  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市监食协发〔2023〕8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17号 
  关于试行开展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优化个体网店经营者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20号 
  关于以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查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住建委发〔2023〕44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关于《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69号 

 关键字
  证照分离  自由贸易试验区  改革  资质  机构  审批  认证  全国  推进
  市场监管总局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 2022年第2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8〕11号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国发〔2018〕3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第76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 2020年第7号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措施进一步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药监综械注〔2018〕43号

 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182号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国函〔2018〕12号

 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财办会〔2021〕20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1〕25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8〕15号

 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45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