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市监注〔2020〕8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市监注〔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全程网办。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全程通过网上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推行办件寄递、自助打印等服务,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疫情严重地区,经报地方党委政府批准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暂停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现场窗口服务,全程通过网上办理。

  二、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宣传引导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方面采取的相关举措,要及时通过报纸、政府网站等方式告知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网上服务系统网址、人工咨询服务电话以及通信地址等,明确办理渠道和办理流程。

  三、营造安全有序的登记注册环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服务场所清洁消毒和工作人员个人防护,营造安全卫生的办事环境。暂停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现场窗口服务的地方,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确定恢复现场窗口服务。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2月1日


 关联内容
  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19年7月24日 
  关于重新核定2022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3〕287号 
  税务讲堂:2023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解读 
  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京税函〔2023〕27号 
  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3〕5号 
  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个税优惠?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税总纳服函〔2023〕38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的通知 财会〔2022〕25号 
  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 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 财会〔202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2022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2022年第19号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财会〔20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准则的通知 财会〔2022〕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税总纳服发〔20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关键字
  市场  主体  登记  注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市监注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 京市监发〔2020〕49号

 关于印发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54号

 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 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市监函〔2022〕72号

 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2〕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52号

 2月15日起海淀通州等七区试点“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

 中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武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市市场监管局解读《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 工商食字〔2009〕176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 苏政发〔2015〕113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27号

 江西省工商局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意见 赣工商企字〔2015〕2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信息共享促进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19〕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6号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0〕49号

 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是什么?

 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什么是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

 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在市场主体监管方面有哪些做法?

 登记告知承诺制度适用于那些市场主体登记?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