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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的公告 2015年第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的公告

2015年第9号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将不再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7号)。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16年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3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第三条 本基准是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操作规范,不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直接引用。

  第四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和最小损害原则。

  第五条 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或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第六稽查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第五稽查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西站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三、四稽查局、北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所属稽查局和税务所。

  第七条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划定为A、B、C三个裁量档次。其中“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本基准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裁量档,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具体裁量基准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一节 税务登记部分

  第八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元以下罚款”“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1万以下元罚款”6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变更税务登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元以下罚款”“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1万以下元罚款”6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注销税务登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元以下罚款”“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1万以下元罚款”6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元以下罚款”“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1万以下元罚款”6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二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元以下罚款”“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1万以下元罚款”6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三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0元至5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2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000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元以下罚款”“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4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七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未依照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0元至5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2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违反《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部分

  第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5000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0元至5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2000元(含)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处l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节 纳税申报部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可以处l00元以下罚款”“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6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可以处l00元以下罚款”“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6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4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节 税款征收部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偷税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偷税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4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后,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绝缴纳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欠缴税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欠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欠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其违法所得,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下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抗税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拒缴税款1倍(含)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六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含)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未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含)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重用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含)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伪造印花税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2000元(含)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处l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违反“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印花税凭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1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三条 代售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的规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

  第四十四条 代售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的规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

  第四十五条 代售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对代售户代售印花税票的工作,税务机关应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代售户须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拒绝”的规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

  第四十六条 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且偷税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七条 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且不进行纳税申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节 税务检查部分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5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1万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九条 有关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不予处罚至5万元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不予处罚”“处1万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处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节 发票、票证管理部分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1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1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拆本使用发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票面金额2倍以下罚款,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每份处20元到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每份处20元到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处罚总额不超过3万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虚开发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代开发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吊销其发票准印证”,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吊销其发票准印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吊销其发票准印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吊销其发票准印证”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处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4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未缴、少缴、骗取的税款10%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处未缴、少缴、骗取的税款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处未缴、少缴、骗取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可处500元以下罚款”“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三条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可处500元以下罚款”“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四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处2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节 纳税担保部分

  第七十五条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六条 违反《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违反《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含)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章 从轻、从重处罚的适用

  第七十八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九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八十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税务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类违法行为的;

  (二)在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税务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抗拒检查,阻碍税收执法的;

  (五)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在共同实施税务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影响巨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四章 其他特别裁量规则

  第八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在基准规定的幅度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不适用基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经各区县(分)局局长批准。

  第八十二条 对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第八十三条 各区县(分)局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涉案票证数量等情节,对基准规定的裁量幅度进一步细化、量化,并报送市局备案。

  第八十四条 基准所称“逾期”是指超出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报告账号等的期限。

  第八十五条 除有特殊规定外,本基准“违法情节”“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法律依据”中“以上”“以下”“以内”等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基准所规定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含)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八十七条 本基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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