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 ||||||||||||||||||||
| ||||||||||||||||||||
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现发布《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0日 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屠宰税征收管理,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屠宰生猪、菜羊、菜牛(包括其它大牲畜,下同)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屠宰税。 第三条 屠宰税实行按头定额征收。猪每头四元,羊每只一元,牛每头六元。税额的调整,由北京市税务局确定。 第四条 屠宰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屠宰应税牲畜的当日。 第五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六条 屠宰税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也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金额5%付给手续费。 第七条 下列项目免征屠宰税: (一)单位和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菜羊、菜牛; (二)少数民族在宗教节日宰杀自食或分食的牛、羊。 第八条 屠宰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在本市执行的屠宰税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 关联内容
| | ||||||||||||||||||
关键字 | ||||||||||||||||||||
屠宰税 税收 北京市 征收 实施 |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 ||||||||||||||||||||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 ||||||||||||||||||||
相关内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