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的有关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有关规定,特制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 务 总 局

信息产业部

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的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境内认定机构的审定、授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机构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认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

  (二)拥有具备集成电路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人);

  (三)拥有经验丰富、熟悉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四)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用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的软硬件设施;

  (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岗责体系明晰;

  (六)独立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及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第四条(二)(三)款规定应具备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并应与认定机构订立1—3年服务协议。

  第五条 认定机构应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并为申请认定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六条 认定机构应对从事认定工作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培训,确保有关人员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满足认定工作的要求。

  第七条 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认定结果的活动。工作人员与申请认定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认定机构的申请和批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提交获得认定机构资格的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格能力证明和各项管理制度等资料。

  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包括文件审核、现场审核、对实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的过程进行见证),并形成审核报告。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列名单公布,获得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的执业资格。

第四章 认定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认定机构接受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的委托,按照规定的章程,开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

  (一)依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对申请认定单位及产品进行评审;

  (二)向申请认定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三)提出认定建议,拟定初选的合格企业及产品名单;

  (四)组织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年度资格审验工作;

  (五)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认定机构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认定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并收取认定费用。

  第十三条 认定机构应自收到申请认定单位报送的各项资料日起,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将初选的合格企业与产品名单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审核。

  第十四条 认定机构应在国家核定的费用幅度内收取认定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费用幅度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 认定机构应当制订认定管理章程,规定评审程序,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对认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认定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提供虚假资格条件证明、骗取认定机构资格的,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公布撤消其认定执业资格。

  第十八条 凡发现认定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暂停其认定执业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帮助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认定单位及产品通过认定;

  (二)故意刁难申请认定单位,有失公正,严重失职;

  (三)超额收取认定费用;

  (四)认定机构与人员在工作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五)认定机构与人员的能力不能胜任认定管理的要求;

  (六)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认定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撤消其认定执业资格,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19年7月24日 
  关于重新核定2022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3〕287号 
  税务讲堂:2023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解读 
  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京税函〔2023〕27号 
  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3〕5号 
  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个税优惠?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税总纳服函〔2023〕38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的通知 财会〔2022〕25号 
  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 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 财会〔202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2022年第20号 

 关键字
  集成电路  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信息  认定  设计  机构  产品  产业  管理
  国税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3〕287号

 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3〕287号

 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23〕394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23年北京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税指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22〕338号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140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5〕988号

 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号

 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2019年第68号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1〕4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