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京高法发〔2020〕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20/4/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京高法发〔2020〕137号

  第一条 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以下简称“援助资金”)是由市财政拨付,在本市各级人民法院“法院办案业务费”中列支,用于支付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案件中破产费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援助资金用于支付管理人履行职务产生的下列破产费用:

  (一)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二)刻章费、公告费、档案保管费、邮寄费、交通费等工作费用;

  (三)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聘用其他工作人员的费用;

  (四)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援助资金使用申请:

  (一)债务人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的;

  (二)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的。

  第五条 符合破产费用援助条件的案件,每件援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财产线索分散、衍生诉讼较多、处置难度大的案件可酌情提高,每件援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 每件案件援助资金中用于补贴管理人报酬的部分一般不超过5万元。

  没有财产线索,或者人员、财产、账册等下落不明的简单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不超过3万元。

  债务人存在财产线索分散、持有其他公司股权、财产调查或处置难度较大、衍生诉讼较多、债权人众多等情况的,管理人报酬可酌情提高,在5至10万元之间确定。

  第七条 确定管理人报酬援助金额,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案件复杂程度,包括债务人的财产、财务状况,处置难度等;

  (二)管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率;

  (三)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专业程度;

  (四)其他可能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第八条 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破产费用援助金额,总额不超过上述限额。

  第九条 管理人认为符合援助资金使用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后15日内向审理本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提出使用申请,填写《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申请表》和《管理人履职费用结算明细清单》。

  第十条 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应对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需要补正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管理人,并视情况决定补交材料的期限。管理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一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区级人民法院设立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审核小组,由分管破产审判工作院领导、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以及破产案件审判部门、财务部门、内部监察(督察)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援助资金的审批流程:

  (一)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于收到管理人申请材料后15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填写《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审批表》;

  (二)案件审判庭庭长复核;

  (三)案件审理法院援助资金审核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批准管理人申请的,应及时通知管理人。承办法官持《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申请表》《管理人履职费用结算明细清单》《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审批表》及审核确认的费用凭证、管理人开具的报酬发票等,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人民法院未批准管理人申请的,应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 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追回破产财产或者新发现破产财产的,应优先用于退还援助资金。

  第十五条 援助资金发放后,应按照“一案一档”的模式将相关材料整理后归入破产案件卷宗存档,并由破产审判业务庭建立专门台账。

  第十六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区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每季度的《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情况表》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和行装处备案。

  第十七条 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援助资金的,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视情节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援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日尚未审结或此后受理的破产案件,适用本办法。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司发〔2022〕3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司发〔2023〕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行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京司发〔2023〕33号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答记者问 
  《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统计工作规定〉的通知》等28件文件的决定 京司发〔2023〕2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百名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 京司发〔2023〕19号 
  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2〕32号 
  关于推进个人贷款业务送达地址确认工作及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通知 京银保监规〔2022〕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京司发〔2022〕42号 
  北京市司法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北京公证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京司发〔2022〕45号 
  北京市实行法律援助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 京司发〔2022〕3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京司发〔2022〕45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全面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公告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关键字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