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4〕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4〕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该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9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依法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执行流程及其相关信息,一律予以公开,实现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执行公开服务,全面推进阳光执行。

  第二条 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以各级人民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为基础平台和主要公开渠道,辅以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手机应用客户端、法院微博、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其他平台或渠道,将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案件进展状态及有关材料向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将与法院执行工作有关的执行服务信息、执行公告信息等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门户网站(政务网)下设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建立查询执行流程信息的功能模块。最高人民法院在政务网上建立“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开设“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入口,提供查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的功能以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的链接。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电话语音系统,在立案大厅或信访接待等场所设立电子触摸屏,供案件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以及社会公众查阅有关执行公开事项。具备条件的法院,应当建立电子公告屏、在执行指挥系统建设中增加12368智能短信服务平台、法院微博以及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

二、公开的渠道和内容

  第三条 下列执行案件信息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

  (一)当事人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

  (二)执行法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

  (三)采取执行措施信息,包括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等信息;

  (四)采取强制措施信息,包括司法拘留、罚款、拘传、搜查以及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信息;

  (五)执行财产处置信息,包括委托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信息;

  (六)债权分配和执行款收付信息,包括债权分配方案、债权分配方案异议、债权分配方案修改、执行款进入法院执行专用账户、执行款划付等信息;

  (七)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委托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信息;

  (八)执行和解协议信息;

  (九)执行实施案件结案信息,包括执行结案日期、执行标的到位情况、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等信息;

  (十)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等案件的立案时间、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执行裁决、结案时间等信息;

  (十一)执行申诉信访、执行督促、执行监督等案件的立案时间、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案件处理意见、结案时间等信息;

  (十二)执行听证、询问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十三)案件的执行期限或审查期限,以及执行期限或审查期限扣除、延长等变更情况;

  (十四)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询问通知、听证通知、传票和询问笔录、调查取证笔录、执行听证笔录等材料;

  (十五)执行裁定书、决定书等裁判文书;

  (十六)执行裁判文书开始送达时间、完成送达时间、送达方式等送达信息;

  (十七)执行裁判文书在执行法院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情况,包括公布时间、查询方式等;

  (十八)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要求公布的其他执行流程信息。

  第四条 具备条件的法院,询问当事人、执行听证和开展重大执行活动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询问、听证和执行活动结束后,该录音录像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录音录像的,执行法院经核对身份信息后,及时提供查阅。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通过网上办案,自动生成执行案件电子卷宗。电子卷宗正卷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电子卷宗的,执行法院经核对身份信息后,及时提供查阅。

  第六条 对于执行裁定书、决定书以外的程序性执行文书,各级法院通过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向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提供电子送达服务。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同意人民法院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执行文书的,应当在立案时提交签名或者盖章的确认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向社会公众公开本院下列信息:

  (一)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院、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

  (二)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执行人员的姓名、职务等人员信息;

  (三)执行流程、执行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执行公开指南信息;

  (四)执行立案条件、执行流程、申请执行书等执行文书样式、收费标准、执行费缓减免交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强制执行风险提示等执行指南信息;

  (五)听证公告、悬赏公告、拍卖公告;

  (六)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

  (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执行业务文件等。

三、公开的流程

  第八条 除执行请示、执行协调案件外,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执行案件,应当及时向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预留的手机号码,自动推送短信,提示案件流程进展情况,提醒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及时接受电子送达的执行文书。

  立案部门、执行机构在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时,应当告知案件流程进展查询、接受电子送达执行文书的方法,并做好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追加或变更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由执行机构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告知前述事项。

  第九条 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可凭有效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手机号码以及执行法院提供的查询码、密码,通过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电话语音系统、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手机应用客户端、法院微博、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多种载体,查询、下载有关执行流程信息、材料等。

  第十条 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应具备双向互动功能。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登录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后,可向案件承办人留言。留言内容应于次日自动导入网上办案平台,案件承办人可通过网上办案平台对留言进行回复。

  第十一条 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执行文书的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签收执行法院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各类执行文书。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下载或者查阅以电子方式送达的执行文书时,自动生成送达回证,记录受送达人下载文书的名称、下载时间、IP地址等。自动生成的送达回证归入电子卷宗。

  执行机构书记员负责跟踪受送达人接受电子送达的情况,提醒、指导受送达人及时下载、查阅电子送达的执行文书。提醒短信发出后三日内受送达人未下载或者查阅电子送达的执行文书的,应当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及时送达。

四、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具备网上办案条件的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网上办案的相关要求,在网上办案系统中流转、审批执行案件,制作各类文书、笔录和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地扫描、录入案件材料和案件信息。

  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形未能严格实行网上办案的,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应当与实际操作同步完成。

  因具有特殊情形不能及时录入信息的,应当详细说明原因,报执行机构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认为具体案件不宜按照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公开全部或部分流程信息及材料的,应当填写《执行流程信息不予公开审批表》,详细说明原因,经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网上办案系统生成的执行流程数据和执行过程中生成的其他流程信息,应当存储在网上办案系统数据库中,作为执行信息公开的基础数据,通过数据摆渡的方式同步到互联网上的执行信息公开模块,并及时、全面、准确将执行案件流程数据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执行法院网上办案系统形成的执行裁判文书,通过数据摆渡的方式导出至执行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下设的裁判文书公开网,并提供与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链接的端口。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认为具体案件不宜按照本意见第二条和第三条公开全部或部分流程信息及材料的,应当填写《执行流程信息不予公开审批表》,详细说明原因,经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已在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因故需要变更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呈报执行机构领导审批后,及时更正网上办案平台中的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及网管人员,由网管人员及时更新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平台上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执行机构是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具体执行案件进度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录入、公开的及时性。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部门应当为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网站建设、运行维护、技术支持,督促技术部门每日定时将网上办案平台中的有关信息数据,包括领导已经签发的各类执行文书等,导出至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并通过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将收集的有关信息,包括自动生成的送达回证等,导入网上办案平台,实现网上办案平台与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的数据安全传输和对接。

  第十九条 审判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流程公开工作,监管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平台,适时组织检查,汇总工作信息,向院领导报告工作情况,编发通报,进行督促、督办等。

  发现案件信息不完整、滞后公开或存在错误的,审判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部门补正,并协调、指导信息技术部门及时做好信息更新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向公众公开信息的发布和更新,由各级法院确定具体负责部门。

五、责任与考评

  第二十一条 因过失导致公开的执行流程信息出现重大错漏,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司法公开工作绩效考评范围,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司发〔2022〕3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司发〔2023〕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行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京司发〔2023〕33号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答记者问 
  《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统计工作规定〉的通知》等28件文件的决定 京司发〔2023〕2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百名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 京司发〔2023〕19号 
  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2〕32号 
  关于推进个人贷款业务送达地址确认工作及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通知 京银保监规〔2022〕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京司发〔2022〕42号 
  北京市司法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北京公证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京司发〔2022〕45号 
  北京市实行法律援助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 京司发〔2022〕3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京司发〔2022〕45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全面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公告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体产业字〔2022〕25号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22〕25号 
  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22〕18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2022〕49号 
  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司发〔2022〕1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135 号 

 关键字
  执行  法院  流程  公开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6〕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2011〕19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发〔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 通知 法发〔2009〕5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9〕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联动查控被执行人、打击拒执犯罪等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0年6月20日法〔2000〕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2000年1月31日法发〔200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8〕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7〕8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发〔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4〕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