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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地区民汉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的意见 法〔2015〕80号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地区民汉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2015〕80号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地区民汉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宗)委(厅、局),广西、西藏、新疆民语委(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相关部署,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法官队伍建设,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地区民汉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5年4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地区

民汉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地区民汉双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下同)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依法保障民族地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为引领,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推进双语法官培养制度机制改革,切实提高双语法官培训的统筹性针对性实效性,为提高民族地区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促进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组织保障。

  2.基本原则。坚持按需培养、服务审判。根据当前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需求和双语法官的成长规律,合理确定双语法官培养和培训的类别和规模。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重点向地处边远、经济欠发达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一线法官倾斜。坚持循序渐进、合理规划。从解决当前问题入手,注重长远发展,区分轻重缓急,分层次、分阶段、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坚持全面支持、自主培养。认真落实国家民族政策,积极争取当地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民族地区人民法院主体作用和创新精神,开拓渠道、积极作为、争创特色。

  3.工作目标。完善双语法官培养机制,提高培训质效,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数量比较充足,能够满足民族地区审判工作需要的双语法官队伍。到2020年前,基本解决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双语法官短缺问题;各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共培养出双语法官1500名;涉双语案件较多的民族地区人民法院,要力争培养4名左右既精通审判业务又能熟练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专家型法官。

  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4.开展理想信念教育。要将信念坚定、政治过硬作为双语法官队伍建设的首要标准,深入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史国史国情、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教育,着力强化爱国主义教育,积极培育国家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5.加强职业忠诚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良知、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廉洁司法教育,坚定信仰法治、坚守法治的职业操守,强化职业忠诚度和凝聚力,确保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培养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双语法官队伍。在双语法官培训中,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忠诚教育内容应不少于双语法官培训总学时的1/5。

  三、加大培养力度,充分发挥双语法官重要作用

  6.拓宽招录渠道。各民族地区人民法院会同当地民委、民语委,积极协调组织人事部门,适当扩大双语人才的招录比例。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县和边远艰苦地区,可通过划定比例、单设岗位、定向录取、放宽条件等方式,原则上优先招录符合条件、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本地人员。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探索开展定向培养的双语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7.注重双语法官的锻炼和使用。加强充实基层一线审判力量,有效发挥双语法官作用;有计划地组织双语法官到上级人民法院、党政部门挂职锻炼,或到东、中部地区人民法院进行培训、交流。

  8.重视优秀双语法官的培养和成长。坚持以人为本,为双语法官成长进步创造有利条件。对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双语法官,应纳入各级人民法院后备干部队伍;特别优秀的,要优先晋职晋级。民族地区各级人民法院、民委、民语委要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动将优秀双语法官培养纳入当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9.加大对口支援力度。东、中部地区人民法院、民委、民语委要将双语法官培养作为对口支援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交流学习等援助项目,积极帮助西部及经济欠发达的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培养双语法官,切实提升受援地区双语法官的司法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加强双语法官培训工作,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

  10.合理制定双语法官培训计划。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和队伍发展需要,将双语法官培训纳入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法官培训计划;各民族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辖区双语法官培训计划;相关地区民委、民语委要将双语法官培训纳入当地民族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班次和名额,专门用于培训双语法官。

  11.规范双语法官培训工作。双语法官培训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对法律法规、审判专业术语的互通互译互用为主要内容,着重提高法官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书写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要科学确定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严格培训考核,努力提高双语法官培训中的信息化水平,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方式,扩大培训范围,提高培训效果。鼓励支持民族地区汉族法官学习掌握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12.加强双语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双语法官培训师资库,纳入全国法官教学师资库管理,实现全国双语培训师资的共享使用。各民族地区人民法院要立足实际,借助本地资源优势,选好配强授课双语培训教师。相关地区民委、民语委要积极推荐、选派本系统内的知名专家担任双语法官培训的授课教师。

  13.加强双语培训教材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相关民族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组织编写针对性、指导性强的培训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和双语法律词典。相关地区民委、民语委要积极配合、支持双语法官培训教材编译工作,选派相关专家学者参与指导和审定。

  14.加强双语培训基地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在相关民族院校设立“全国法院双语法官培训基地”。双语法官需求量较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民法院,应依托当地省级法官培训机构或高等院校,建立双语法官培训基地;2017年前,力争建成蒙古语文、藏语文、维吾尔语文、哈萨克语文、朝鲜语文、彝语文、壮语文的双语法官培训基地。

  15.加强培训经费保障。合理编制双语法官培训经费预算,建立以省级财政为主、中央财政补贴的两级培训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大经费投入,对于涉双语案件较多的地区,双语法官培训经费应不低于同期本级法院培训经费的40%,并逐步建立正常的经费增长机制。加强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16.各级人民法院、民委、民语委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务求实效,不断推动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取得新进展。

  17.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的规划、统筹和指导工作,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等中央国家机关建立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的协调、会商机制,定期会商双语法官培养和培训的重要事宜,集中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8.各级民委、民语委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指导、支持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

  19.各民族地区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所属院校或培训机构,要积极开设双语法官培训班或进修班,认真组织实施好双语法官培训教学任务。对边远贫困地区的学员,要适当减免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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