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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 法〔2014〕29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

法〔2014〕2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现就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自觉性

  1.司法便民利民是人民法院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重要途径。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作为做好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更好地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2.司法便民利民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积极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把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与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时刻摆正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需求与期待,始终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不断改进司法作风,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司法便民利民举措,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司法便民利民是深化司法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环节。各级人民法院要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司法改革成败的根本标准,把完善和落实司法便民利民举措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切入点,不断健全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制度措施,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让司法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群众,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求真务实,加强规范,切实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

  4.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长效机制。人民法院要在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和信访等环节的便民利民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热情、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5.建设好、管理好、运用好诉讼服务平台。深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整合诉讼服务功能,优化诉讼服务窗口建设。认真做好诉调对接、立案登记、诉讼风险提示、诉讼材料接转、诉讼费用缴纳、财产保全、案件流程查询、信访接待等各方面的工作,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和“全方位”的诉讼服务。

  6.健全方便立案的新机制。根据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推进立案登记工作,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做好预约立案工作,积极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提供立案、送达、调解等方面的便民服务,方便当事人诉讼。

  7.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合理确定保全的担保方式和担保数额。对保全实施工作归口管理,暂时没有实行归口管理的人民法院,应积极采取措施方便当事人申请和查询。

  8.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刑事和解程序、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等制度优势,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

  9.依法为当事人举证提供帮助。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取证;积极探索委托律师调查取证,方便当事人举证。

  10.加强审判流程管理。树立科学均衡结案意识,正确理解、运用均衡结案指标,不能单纯追求均衡结案率而故意拖延结案或者突击结案。强化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审判流程信息,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全程、及时的审判流程公开服务。实行审限监督制度,严格扣除审限、延长审限的审批,完善案件审限通报制度,及时告知当事人扣除审限、延长审限的理由、期限。

  11.加强案卷移交工作。积极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工程,做好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案卷移交工作,明确移交期限,统一移交方式,落实移交责任,缩短移交时间,确保移交顺畅。

  12.依法保障各方诉讼权利。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庭审权利,让当事人依法充分表达诉求,完整陈述事实理由。对依法可以由当事人自主或者协商决定的程序事项,尽量让当事人自主或者协商确定。切实保障律师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注意为当事人特别是没有委托律师辩护、代理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必要的程序性指导与帮助。

  13.完善案件庭审旁听制度。人民法院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告案件名称、开庭时间、法庭编号、旁听席位等开庭信息,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

  14.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裁判文书要认真对待、全面回应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意见,具体说明法院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用语要力求规范、简洁、易懂,便于当事人明白理解。

  15.切实解决执行难。积极探索完善有利于保障民生的快速执行、主动执行等机制,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惩戒法律制度和点对点网络查控联动机制为抓手,积极推进反规避执行和反消极执行,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综合运用财产申报、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联合信用惩戒等措施,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和刑罚威慑机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努力提高执行效率。

  16.完善交纳诉讼费用的便民措施。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自动取款机、POS机等设施,方便当事人交费、退费。当事人到基层人民法院办理诉讼费用的结算和退费确有困难的,有条件的人民法庭可以代为办理。

  17.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完善诉讼费缓减免制度和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制度,依法及时有效落实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案件的困难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诉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不断拓宽司法救助的范围和方式。

  18.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完善“诉访分离”和案件终结机制,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积极开展网上信访、巡回接访、带案下访、远程视频接访等工作,建立健全律师等第三方参与化解涉诉信访的工作机制,及时就地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19.健全人民法庭基层诉讼服务窗口的职能。坚持和发扬“枫桥经验”,发挥人民法庭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纽带作用,努力实现矛盾纠纷的就地化解。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形式,优化人民法庭布局,构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网络。人民法庭可以依法直接受理和执行案件,并将其直接受理和执行案件的范围通过适当方式在本辖区内公布。

  20.加强巡回审判工作。对于边远地区等交通不便地区,要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为出发点,尽可能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审理、就地执行;要以便于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为出发点,深入到企业、社区等群众集中、纠纷集中的地区进行巡回审判。大力推广车载法庭等巡回审判模式,让“流动的人民法庭”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诉讼的需求。

  21.建立健全特定类型案件的“快立、快调、快审、快执”机制。对于追索工资报酬、工伤赔偿等涉及广大职工和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案件以及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应当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执”的原则,尽快受理,适时调解,及时判决、执行。

  22.积极推进和规范调解工作。对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且有调解可能的纠纷、家庭与邻里纠纷、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以及简单处理可能失之公平的纠纷,应当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优先运用调解方式,快速化解矛盾。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有效对接,完善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调处化解矛盾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3.不断改进司法作风。要善于运用人民群众听得懂、易接受的语言和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尊重公序良俗,坚决克服对诉讼参与人冷硬横推的现象,坚决消除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不良作风,坚决杜绝任何刁难诉讼参与人的现象。

  三、加强领导,切实保障,确保司法便民利民工作取得实效

  24.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司法便民利民工作,院党组要把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切实抓好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

  25.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对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司法便民利民工作在经费等方面提供切实保障。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这一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26.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天平工程”建设为载体,加快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现代科技信息手段在司法便民利民方面的作用。因地制宜地推行远程立案、网上立案、网上办案、网上公告、预约办案、电子签章、电子送达、视频提讯等便民措施;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子触摸屏、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载体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

  27.加强便民利民的场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候审室或者休息室,在法庭所在区域配备必要的物品保管箱、饮水器具、复印机等便民设施;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参加庭审活动提供无障碍设施等便利。

  28.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作用,多渠道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畅通民意沟通和反馈机制,勇于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及时弥补工作中的不足,不断完善司法便民利民制度措施。

  29.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法制宣传,使人民群众在充分了解司法便民利民措施的同时,发挥司法裁判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着力推动全民守法。

  30.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各地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成熟的经验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在积极改进和完善自身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同时,应当及时总结下级人民法院的典型经验,推进司法便民利民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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