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人民群众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意识不断增强,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总量和新类型案件逐年增多,对审判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应当不断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

  二、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应当坚持“三个至上”的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自觉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自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坚持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依法积极稳妥推进。

  三、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三)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四)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

  (五)讨论决定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典型案例;

  (六)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结合本地区和本院实际,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三)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

  (四)讨论决定对本院或者本辖区的审判工作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

  (五)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化建设,提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专业素质,增强司法能力,确保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成为人民法院素质最好、水平最高的法官。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除由院长、副院长、庭长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外,还应当配备若干名不担任领导职务,政治素质好、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具有法律专业高等学历的资深法官委员。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已经明确了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配备规格和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配备若干名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合议庭难以作出裁决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审理后作出决定。案件或者议题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决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三)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四)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五)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六)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七)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三)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四)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五)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需要报请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六)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十一、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时,合议庭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合议庭没有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得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十二、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合议庭层报庭长、主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决定。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应当提交案件审理报告。案件审理报告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的意见,说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分歧意见和拟作出裁判的内容。案件审理报告应当提前发送审判委员会委员。

  十三、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本院审结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原审合议庭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也应当列席会议。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可以决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十四、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

  十五、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按照听取汇报、询问、发表意见、表决的顺序进行。案件由承办人汇报,合议庭其他成员补充。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听取汇报、进行询问和发表意见后,其他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

  十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一般应当按照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的原则进行,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委员会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并应当记录在卷。

  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当归纳委员的意见,按多数意见拟出决议,付诸表决。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

  十七、审判委员会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履行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职责。

  十八、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审判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审判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

  审判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承担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司发〔2022〕3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司发〔2023〕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行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京司发〔2023〕33号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答记者问 
  《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统计工作规定〉的通知》等28件文件的决定 京司发〔2023〕2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百名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 京司发〔2023〕19号 
  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2〕32号 
  关于推进个人贷款业务送达地址确认工作及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通知 京银保监规〔2022〕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京司发〔2022〕42号 
  北京市司法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北京公证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京司发〔2022〕45号 
  北京市实行法律援助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 京司发〔2022〕3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京司发〔2022〕45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全面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公告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关键字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改革  完善  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  法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法释〔2008〕11号

 1、问: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的制定背景和起草思路?

 2、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对审判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会议形式是怎么规定的,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

 3、问: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研究讨论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是如何科学界定审判委员会职能的?

 4、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5、问: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后,我们了解到,少数地方法院由于没有正确处理放权和监督的关系,出现了监督管理弱化的现象。请问,在强化监督管理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有哪些举措?

 6、问:科学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是确保审判委员会公正高效运作的重要制度保障。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对审判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7、问: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持续推进司法公开工作,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是如何体现公开原则的?

 8、问:“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在此方面有何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 法发〔2019〕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3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