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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和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1.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大意义。优化营商环境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部署,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

  2.增强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良好的法治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在推进优化首都营商环境中要发挥积极作用。全市法院要树立大局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首都营商环境。

  3.准确理解和把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总体要求。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效果抓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落实,提高司法服务保障能力。全市法院要将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提升法院整体工作的重要突破口,坚持首善标准,以最严要求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实现最好审判效果。

  4.找准优化首都营商环境的着力点。全市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一部署,按照精简环节、费用和时间,增加透明度原则,以提高案件审判质效、优化诉讼服务和加强司法公开为重要抓手,以信息化建设为推动,开展审判执行工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温度。

  5.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全市法院要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为基本导向,维护规则公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依法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把首都打造为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高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6.严格依法审理各类案件,稳定社会预期。良好的社会预期,是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的基石。全市法院要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尊重司法规律,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热情。

  7.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市法院要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推进,组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工作专班。完善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建立联络人制度,加大工作集成力度。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的信息沟通、会商研究、协调联动机制,助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积极为各级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考核考评体系,落实主体责任,以考核促进落实。

  二、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保障公正司法

  8.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通过优化智能随机分案规则,在立案受理后,由电脑按照分案规则对案件进行随机和自动分配,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公示。

  9.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和多元化解。完善民商事案件快速化解机制,依法快立、快审、快执,将案件平均审理周期控制在180天内。加大速裁工作规范化建设,并以速裁工作为指导和保障,推动多元调解更加专业化,形成法官指导调解员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大批纠纷在诉讼前端快速、依法解决。要把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全部纳入速裁范围;深入推进速裁庭审方式改革,推广要素式审判模式;探索要素式、令状式、表格式裁判文书,在简化程序的基础上,提高速裁审判质效。

  10.加强审判管理,促进案件良性循环。全市法院要以精细化审判管理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案件周转,优质高效完成审判任务。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进一步规范审判流程,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控制延长审限案件数量,从严把握延长审限审批。需要延期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并且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应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11.推进办案规范化建设和信息化应用。进一步推进审判工作规范化建设,确保法官清晰掌握各种常见案件的裁判尺度,让各类案件都有规范化的处理标准和处理流程,保证法律统一适用。加强办案规范信息化建设,在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审理思路、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为审判人员办案提供智能化辅助,为引导当事人诉讼预期提供智能化服务。

  12.加强司法审判大数据分析和应用。探索建立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的审判模式,实现立案、材料提交、庭审、送达等诉讼活动全流程均可在网上办理。完善大数据分析平台,加强对海量案件资源的深度挖掘分析,提高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的智能推理水平,为法官案件审理提供参考依据。

  13.全力攻坚执行难。进一步加强执行管理,规范执行行为,积极创新方式方法。进一步深化执行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特点的体制机制,促进执行工作健康长远发展。在加强网络执行查控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点对点查控范围,力争实现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全覆盖。

  14.公正高效审理涉公司类商事案件和各类商事合同案件。要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维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平衡,引导公司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在商事合同类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尊重契约自由为原则,以商事审判推进强化商事主体的规则意识、诚信意识,促进社会形成诚实守信、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的良好氛围。

  15.依法妥善处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研究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发挥司法指引和示范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为权利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北京加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司法保障作用。

  16.加强涉外商事案件审判工作,加强与仲裁、涉外商事调解组织的衔接,吸引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事主体选择在北京解决纠纷,通过司法裁判创设国际贸易规则,推动建立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促进完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服务保障北京国际交往中心建设。

  三、优化诉讼服务,提升司法为民水平

  17.进一步加强网上立案工作。在网上预约立案基础上,继续探索面向律师的商事案件网上直接立案,实现代理律师足不出户即可办理立案手续,切实缩短立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18.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推动全业务网上办理。优化电子文件上传和内外网数据交互功能,提高电子文件上传速度,减轻法院扫描工作负担。强化电子卷宗的应用,深化审判执行工作网上办理,实行网上阅卷、网上审理、网上送达、网上智能生成法律文书,全面推动流程重塑、规则重塑,构建更加符合网络规律的司法流程和审判机制。巩固语音转文字技术运用成果,继续推进语音转文字技术的深度应用。

  19.顺应司法体制改革需求,建立审判辅助事务的集约化、智能化、多元化管理机制,切实为一线审判团队减轻工作负担。在集约送达平台公告送达模块全面使用的基础上,做好法院专递送达、电子送达等模块的推广工作,尽快实现外出直接送达模块的上线运行。探索集约化司法鉴定工作管理模式,搭建司法鉴定工作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有效提升司法鉴定评估效率。

  20.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实现诉讼服务中心的规范化,为群众参与诉讼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坚持科技引领,加快信息化与诉讼服务的深度融合,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电子化诉讼服务,推动网络服务平台与法院已建成的办案、公开等平台无缝对接,加快实现“让信息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的目标。

  21.以“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为载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重点推广和应用微信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网上引导、网上立案、网上自助服务、诉讼信息自动推送等工作,建立专门的律师网上办事平台,充分发挥微信双向即时通讯的核心功能,将立案、告知、送达等互动型办案事项,全部延伸到手机移动终端。

  22.打造全程式的12368热线服务模式。要充分利用购买服务的资源优势,全力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做好诉讼咨询、案件查询、投诉举报、联系法官和意见建议收集等各类热线服务。在此基础上,通过完善更新知识库内容,建设执行、知产、信用卡纠纷专职分平台等举措,进一步拓展服务职能和业务范围。

  四、深化司法公开,增加司法透明度

  23.拓宽司法公开广度,以公开促公正。完善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庭审直播四大平台建设,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加强对不公开上网裁判文书的监督与管理,适时与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接不公开裁判文书列表。推进庭审直播工作,提高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案件的数量。加强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全面录入案件信息,保障当事人及时、准确获取审判流程信息。

  24.逐步实现商事纠纷案件审判流程信息主动推送。在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案件中,自法院受理案件起,即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公开案件审理的全流程信息,并利用微信公众号、短信等形式,主动推送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方便其及时了解法院办理案件的详细进展和办理情况。

  25.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推介力度。充分利用各院的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介,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传递司法为民理念,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北京法院工作成效。

  五、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6.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促进破产审判能力全面提升。暂不具备成立破产审判庭的基层人民法院,应设立专门的破产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实现破产案件审理的集中化、专业化,统一裁判尺度,确保审判质量。保持破产审判队伍的稳定性,加大培训力度,定期开展研讨交流活动,推进破产审判法官队伍的常规化建设。对破产审判建立单独的、符合破产审判规律的绩效考评标准,区分案件情况和案件的不同阶段进行考核。

  27.高度重视破产重整工作,发挥破产法的拯救功能,实现债务人、债权人、股东、社会多方利益共赢。通过听证、咨询政府相关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结合债务人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企业财务指标等因素,综合识别判断债务企业是否具备挽救价值和再生可能,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对于具有救治价值的困境企业予以司法救治,积极引导适用破产重整程序;对于低端低效不具救治价值或救治无望的企业,及时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防止债务风险累积引发更多风险和危机。积极支持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战略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为挽救企业所作的预重整等相关工作,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

  28.积极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根据案件繁简程度不同,构建分类处置机制,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在确保利害关系人程序和实体权利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破产案件,可以简化审理。债权人会议确认或认可的缩短期限、简化或合并手续及处分权利的事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法院应予认可。执行部门查无财产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应当优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对因债务人的人员、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等均下落不明,致使无法进行清算的“三无企业”破产案件,及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释明债权人另案向股东行使权利。

  29.完善管理人选任和考核制度,实现管理人因才授任、优胜劣汰,通过管理人履职能力的提升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推进本市的管理人名册的重新核定,并制定配套的名册管理办法,通过建立管理人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建立履职资料库,实现对管理人的动态考评,形成激励和淘汰机制,促进管理人履职能力的提高。在管理人选任方式上,应根据案件的审理难易程度,选择摇号或者竞争指定管理人。对于破产重整案件,可适当吸收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经营能力的人员充实到管理人队伍中来。推动成立本市管理人协会,以加强行业自律、合作互助,促进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和整体水平的提高。

  30.强化债权人利益保护,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推动运用执行程序中与金融、房管等机构建立的“点对点”渠道,查控追收“三无”企业财产。对回避、拒绝、拖延履行法律义务的企业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等,加大依法制裁惩戒力度。推动网拍在破产程序中的应用,探索更加符合破产审判规律的、市场化的网络拍卖方式,建立破产财产变价处置新规则。

  31.完善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和适用破产法的外部环境。建立常态化府院协调机制,加快形成破产纠纷解决合力。通过府院联动,加强企业破产风险隐患预警、信息共享与反馈、跨部门联合调研等,促进解决破产企业瑕疵财产处置、重整企业续贷与信用修复、管理人依法履职保障等瓶颈问题,推动实现个案协调向制度化对接转变。

  32.大力推进信息化应用,提升破产审判信息化水平。畅通网上预约立案渠道,利用全国法院破产重整信息平台的网上立案端口降低立案成本。通过“一网两平台”同步生成电子信息数据,加大司法公开力度。采用召开网上债权人会议、优先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等方式深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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