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对审判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会议形式是怎么规定的,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
答: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般由院领导、一些审判业务庭的庭长担任,呈现一定的行政化色彩。为切实加强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化建设,进一步提升议事质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增加了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明确将资深法官列为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确保政治素质高、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审判经验丰富、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能够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关于审判委员会的会议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严格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将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近年来,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高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探索设立了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效果。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充分肯定了人民法院的实践探索,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第一,专业委员会会议是审判委员会的一种会议形式,是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实际探索出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是审判委员会根据专业分工履行职责的一种工作机制。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其次,专业委员会会议组成人员均是审判委员会委员,具体组成应当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专业和工作分工确定。同时,为了确保专业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专业委员会会议全体组成人员应当超过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再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与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的决定,合议庭均应当执行。
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 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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