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了应当提交和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关于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将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纳入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的案件纳入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范围;其中,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的案件,既包括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也包括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同时,根据司法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将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的新类型案件、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也纳入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范围。关于“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亦进行了规范,规定下列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经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2、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3、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4、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5、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另外,为有效控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确保审判委员会更好履行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研究讨论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等宏观指导职能,不断提升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质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有专业(主审)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以此作为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前置过滤机制。
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 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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