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问: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后,我们了解到,少数地方法院由于没有正确处理放权和监督的关系,出现了监督管理弱化的现象。请问,在强化监督管理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有哪些举措?
答:2018年召开的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及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会明确提出:“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加快构建新型审判监督机制,切实发挥审判委员会对重大敏感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把关作用,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认真贯彻上述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一是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确立该项机制以来,全国不少法院要求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对已经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为合议庭、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提供必要支持,取得明显效果。为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合议庭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列明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情况。二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启动机制。为加强院长、庭长对案件的监督管理,实现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其提出申请,层报院长批准;未提出申请,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三是备案管理机制。为避免承办人拖延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合议庭、独任法官及时落实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决定,并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送审判委员会工作部门备案,如发现案件处理结果与审判委员会决定不符的,由审判委员会工作部门及时向院长报告。
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 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人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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