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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4〕37号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在军队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建立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系点,及时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组织广大法律援助人员深入军营,为官兵普及法律知识;积极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努力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但仍存在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等问题。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有效满足军人军属法律援助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重要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中国特色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和部队有关部门的重要任务,对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军地各级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积极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取得明显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各地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条件、事项范围的规定不一致;军队律师人员较少,难以满足军人军属法律援助需求;军地有关部门协作机制不够健全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军队各级要高度重视解决这些问题,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切实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二)把握总体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军爱民、民拥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健全军队和地方统筹协调、需求对接、法律援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机制,完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制度。逐步扩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范围,健全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立军地法律援助衔接工作制度,加强各环节工作规范化建设,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重视、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军地密切配合、社会各界支持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满足军人军属法律援助需求。

二、进一步扩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覆盖面

  (三)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条件。法律援助机构要把军人军属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经济困难条件应适当放宽。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

  (四)逐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要逐步将民生领域与军人军属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或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军人军属,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事项范围的基础上,申请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应给予法律援助: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五)开展多种形式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帮助解决军人军属日常工作、生产生活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为他们排忧解难。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部队有关部门经常了解掌握军人军属法律需求状况,通过设置法律信箱、加强“12348”法律援助热线建设、开通网上专栏等方式,及时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为官兵解疑释惑。组织开展法律援助进军营、送法下基层等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官兵法治意识,使知法用法守法、依法维权成为官兵的自觉行为。

  (六)提高办案质量。完善案件指派工作,根据军人军属案件性质、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和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健全办案质量监督机制,加强案件质量检查、回访当事人等工作,督促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重大疑难案件,加强跟踪检查,确保军人军属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三、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七)拓宽申请渠道。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可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条件的可在团级以上部队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络点,接受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申请,作初步审查后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机构应派人参加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日常值班、接待咨询等工作。积极探索法律援助机构授权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开展流动服务和网上申请、受理,对伤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八)优化办理程序。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应优先受理,并简化受理审查程序;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机制,对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相关地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给予协助,努力降低办案成本。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向军队相关部门和军人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反馈信息,取得支持配合。要充分发挥军队法律顾问处和军队律师的职能作用,积极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四、积极提供政策支持和相关保障

  (九)完善政策措施。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军人军属法律援助需求,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把与军人军属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让更多的军人军属受益受惠,努力实现应援尽援。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

  (十)加强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推动落实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政策,促进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基金,专门用于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军队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支持。要多方开辟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提供捐助,支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一)坚持统一领导。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军队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加强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双拥共建活动范畴,纳入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考评体系,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军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军地法律援助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信息,研究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齐心协力抓好工作落实。

  (十二)搞好工作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部队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工作配合,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衔接工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善于发现总结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法律援助机构要拓宽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十三)加强队伍建设。积极依托军地法律人才资源,通过选用招聘、专兼职相结合等办法,充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力量。要把军队律师培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通过组织军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军队法律顾问处与地方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共建活动等措施,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熟练的军队法律援助队伍。法律援助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弘扬优良作风,立足本职,无私奉献,满腔热情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十四)抓好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相关政策制度,大力培养和宣传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浓厚氛围。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推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

  国务院 中央军委

201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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