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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京卫食品〔2020〕4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4/14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京卫食品〔2020〕4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规范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14日

  北京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食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保健食品除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向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标准负责,保证企业标准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并公开承诺。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标准备案及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核对、接收等工作。

  第五条 企业标准内容应包含标准名称、编号、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指标和检验方法。

  第六条 企业标准代号由企业编制,一般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四位年代号),其中企业代号应能反映所在行政区。

  第七条 企业标准备案实行网上在线办理,企业登录“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填报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和企业标准文本,并对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材料后,对企业标准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材料及其内容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提交的材料及其内容不齐全的,在系统中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具体内容;

  (二)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告知当事人不在备案范围;

  (三)属于备案范围、备案材料及其内容齐全的予以接收。

  本条办理时限一般为1个工作日,核对备案情况复杂的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收材料后即时完成备案登记,在标准文本封面标注备案登记号,即时公开企业标准文本及备案登记表,供公众免费查阅,企业标准文本可以下载。

  企业标准修改备案、备案延续、备案注销等事项均即时公开。

  第十条 企业标准备案登记号的编排格式:(北京市国标行政区划(区)代码)(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代号)。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在备案有效期届满3个工作日前提交延续备案登记表办理延续。逾期未办理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注销其备案号。

  企业提出注销企业标准备案的,备案号自动注销。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进行修订重新备案,并按第七条规定提交材料,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其备案号自动注销:

  (一)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需要对原企业标准文本进行调整的;

  (二)适用范围和食品安全指标均发生变化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需要对企业标准进行调整的,可以提交企业标准修改备案登记表和修改后的企业标准文本进行备案,原备案登记号不变。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情形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均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企业标准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经核查,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确有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情形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告知备案企业予以改正。不予改正的,应注销备案号并告知企业注销理由。注销备案号应予公开。

  第十五条 企业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除注销备案号外,应将弄虚作假的行为通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修改备案、修订重新备案、延续备案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以下用语的含义: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

  严于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限值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应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是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含食品生产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本市的食品企业其分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由该企业在本市办理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京卫食品〔20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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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京卫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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