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的公告 2019 年 第 101 号

  2019 年 第 101 号

  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的公告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由资质认定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药 监 局

卫生健康委

2019年11月29日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指具备相应条件,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第三条 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包括备案后开展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符合本规定条件,实行备案管理。仅开展与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生物样本等分析的机构,无需备案。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条件和备案

  第五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试验场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院区(场地)管理规定。开展以患者为受试者的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相一致。开展健康受试者的Ⅰ期药物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为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专业。

  (二)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

  (三)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独立的工作场所、独立的临床试验用药房、独立的资料室,以及必要的设备设施。

  (四)具有掌握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相关法规,能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其中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并参加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

  (五)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专业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门急诊量。

  (六)具有急危重病症抢救的设施设备、人员与处置能力。

  (七)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的专门部门。

  (八)具有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医技科室,委托医学检测的承担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九)具有负责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伦理委员会。

  (十)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十一)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与措施。

  (十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医务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其他条件。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应当为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要求本条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条件。

  第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简称备案平台),用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登记备案和运行管理,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录入、共享和公开。

  第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自行或者聘请第三方对其临床试验机构及专业的技术水平、设施条件及特点进行评估,评估符合本规定要求后备案。

  第八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按照备案平台要求注册机构用户,完成基本信息表填写,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备案条件的资质证明文件,经备案平台审核通过后激活账号,按照备案平台要求填写组织管理架构、设备设施、研究人员、临床试验专业、伦理委员会、标准操作规程等备案信息,上传评估报告,备案平台将自动生成备案号。

  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增加临床试验专业,应当形成新增专业评估报告,按照备案平台要求填录相关信息及上传评估报告。

  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遴选和评估属地具备疫苗预防接种资质的机构作为试验现场单位,在备案平台上进行登记备案,试验现场单位参照临床试验专业管理。

  第九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对在备案平台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和临床试验专业、主要研究者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查阅、监督。

  第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机构级别、机构负责人员、伦理委员会和主要研究者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备案平台中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变更情况。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在备案地址和相应专业内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确保研究的科学性,符合伦理,确保研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研究过程可追溯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符合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指导原则,由备案的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药物临床试验的管理,并承担主要法律责任;试验现场单位承担直接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设立或者指定的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专门部门,统筹药物临床试验的立项管理、试验用药品管理、资料管理、质量管理等相关工作,持续提高药物临床试验质量。

  第十三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权益保护的责任主体。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审核和监督药物临床试验研究者的资质,监督药物临床试验开展情况,保证伦理审查过程独立、客观、公正。伦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要求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公开有关信息,接受本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主要研究者应当监督药物临床试验实施及各研究人员履行其工作职责的情况,并采取措施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的可靠、准确。

  第十五条 新药Ⅰ期临床试验或者临床风险较高需要临床密切监测的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由三级医疗机构实施。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由三级医疗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注册申请人委托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可自行或者聘请第三方对委托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备案平台填报上一年度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接到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药物临床试验要求的,应当在接受检查前将相关信息录入备案平台,并在接到检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备案平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建立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国家检查员库,根据监管和审评需要,依据职责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自我评估情况、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情况、既往监督检查情况等,依据职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于新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增加临床试验专业、地址变更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开展首次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遵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备案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接受其完成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用于药品行政许可。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提供误导性或者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的,以及存在缺陷不适宜继续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相关临床试验专业的备案,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录入备案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号格式为:药临机构备+4位年代号+5位顺序编号。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卫生局分别对军队、武警所属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履行本规定中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六条 对戒毒等特殊药物需在特定机构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具有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发放的机构资质,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和监督检查,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203号)和《关于印发一次性疫苗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3〕248号)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关于实施《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3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3〕12号 
  关于公布第二批罕见病目录的通知 国卫医政发〔2023〕2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脑卒中防治工作减少百万新发残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细则(2023年1月修订)的通知 京卫监督 〔2023〕 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3〕26号 
  关于开展全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6号 
  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1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卫家庭〔2023〕20号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作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四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第四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的通知 国卫办药政函〔2023〕318号 
  关于印发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发〔2023〕7号 
  关于全市推广CHS-DRG复杂脊柱疾患或3节段及以上脊柱融合手术或翻修手术等病组实际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11号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流感疫苗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药监药管〔2023〕26号 
  关于新增及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12号 
  关于公布2022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病特色科室及培育基地名单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度交流活动资助申报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9号 
  关于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框架体系(1.0版)的公告 
  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结合发〔2023〕3号 

 关键字
  临床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国家药监局关于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信息平台上线运行的通告 (2022年第58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临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政函〔2023〕11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3年第15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和《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20〕3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高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1〕170号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中医药科技发〔2010〕40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等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9〕828号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 1 号

 卫生计生委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7〕49号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4 号

 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管理规定(试行) 2020 年 第 41 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管〔2013〕228号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8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次性疫苗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管〔2013〕248号

 我们血站为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向本地各大医院供应临床用血,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我单位是一家新成立的民营医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开设了24小时发热门诊,为患者就近提供化验检查、影像学诊断、临床治疗等诊疗服务。请问,能否享受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药监局关于2020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中真实性问题的公告 (2021年 第11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2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 第 85 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20〕8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加强儿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601号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症患者呼吸支持治疗和体外膜肺氧合临床应用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585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