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卫生健康委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部 扶贫办 医保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卫职健发〔2019〕46号

  卫生健康委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部 扶贫办 医保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卫职健发〔201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卫 生 健 康 委 发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应 急 部 扶 贫 办

  医 保 局 全国总工会

2019年7月11日

  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有关要求,解决当前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坚决遏制尘肺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摸清底数,加强预防,控制增量,保障存量”的思路,动员各方力量,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有效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大力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保障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立足本部门职责,积极落实防治措施。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用人单位要依法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作业环境,预防和控制粉尘危害。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诊断和治疗工作的管理,采取多种措施救助尘肺病患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分类指导,落实责任。根据不同行业的粉尘危害特点,采取科学、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责任,细化防治任务,并具体落实到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综合施策,强化考核。将尘肺病防治与健康扶贫工作紧密结合,中央、地方和用人单位共同投入防治资金,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尘肺病防治体系,将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三)行动目标。到2020年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地市、县有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力量,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初步建成国家、省、地市、县四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尘肺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二、重点任务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淘汰落后、综合治理”的路径,深入开展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实现治理目标。

  1.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2020年底前完成调查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2.集中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印发治理工作指南和技术指南,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以及不同行业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防尘工程措施、检查要点,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推动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入手进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3.对2017年部署开展的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继续按照要求推进实施,突出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确保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在2019年底前实现既定治理目标。(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4.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棉开采、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玉石加工、宝石加工等行业领域,通过组织“回头看”,巩固提高治理成效。(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5.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无望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应急部、国家煤矿安监局、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1.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在现有重点职业病监测方案基础上,增加目标疾病病种,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加强尘肺病主动监测,开展呼吸类疾病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试点;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档案,实现一人一档。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通过职业病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相关信息,汇总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汇总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财政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2.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依法开展法律援助,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全面落实生活帮扶措施。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3.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国家卫生健康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1.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充实地市、县两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2019年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重点加强地市、县两级执法装备投入,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到2019年底前,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2.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并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强化震慑作用,确保这些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3.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强化对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罚。对于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到2020年底前,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1.用人单位要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

  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4.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推动企业提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到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全国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1.建立完善国家、省、地市、县四级支撑网络。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进一步整合各级职业病防治院所、疾控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和力量,明确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支撑机构的职责、功能和建设目标、任务,到2020年底前,试点建设或命名一批支撑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2.按照“地市能诊断,县区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加强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到2020年底前,每个地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县区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配备高千伏X光摄影仪或数字化直接成像(DR)系统等仪器设备,并根据工作需要装备移动式体检车。在重点地区开展尘肺病康复站(点)试点工作,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站,设置氧疗室、治疗室、教育室、抢救室等用房,配备心电图机、吸氧装置、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备齐治疗尘肺病常用药物;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村居,依托村卫生室建立尘肺病康复点,配备制氧机等设备和医疗床位,备有常用药物。(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组织落实本方案确定的任务措施,建立工作台账,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切实抓好落实。国务院委托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保障如期完成攻坚行动目标。

  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尘肺病防治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与责任,建立工作台账,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级、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督促落实各项防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以上由国务院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

  (二)完善法规标准。研究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高危粉尘等特殊作业管理以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制度。完善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管理、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等技术规范。修改完善粉尘危害工程控制、个体防护、健康监护以及职业病诊断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人才保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地市、县、乡三级职业健康服务能力。严格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管理,强化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发展壮大诊断医师队伍。按照逐级分类培训原则,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防治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加强职业健康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重点加强对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与职业健康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四)营造良好氛围。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尘肺病防治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用劳动者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普及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报道各地区、各部门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有利于攻坚行动开展的浓厚氛围。(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监督检查方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考核评估办法,分别于2019年和2020年适时组织评估,抽查各地各行业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结果向国务院报告。

  附表: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和责任分解一览表(略,详情请登录卫生健康委网站)


 关联内容
  关于实施《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3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3〕12号 
  关于公布第二批罕见病目录的通知 国卫医政发〔2023〕2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脑卒中防治工作减少百万新发残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细则(2023年1月修订)的通知 京卫监督 〔2023〕 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3〕26号 
  关于开展全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6号 
  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1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卫家庭〔2023〕20号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作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四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第四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的通知 国卫办药政函〔2023〕318号 
  关于印发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发〔2023〕7号 
  关于全市推广CHS-DRG复杂脊柱疾患或3节段及以上脊柱融合手术或翻修手术等病组实际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11号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流感疫苗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药监药管〔2023〕26号 
  关于新增及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12号 

 关键字
  北京市  服务  联络  扶贫  协作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区域执法协作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交办法〔2023〕21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东西部人社协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2〕173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0〕25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区三州”中医药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9〕149号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9〕3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通知 工信厅联电子〔2019〕200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上报光伏扶贫项目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综通新能〔2018〕142号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8〕29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光伏扶贫电站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新能〔2018〕198号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纳入国家补助目录光伏扶贫项目有关情况核查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印发“数字平台经济促就业助脱贫行动”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0〕74号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 国务院扶贫办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公路扶贫公路建设质量安全检测志愿帮扶工作的通知 交办安监函〔2018〕1317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邮政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交公路发〔2019〕96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坚决完成医疗保障脱贫攻坚硬任务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19〕57号

 卫生健康委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医保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健康扶贫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卫财务发〔2018〕38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