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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函〔2020〕879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函〔2020〕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全面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全力抓好感染预防控制等重点工作,保障妇女儿童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现就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要深刻汲取此前部分医疗机构发生院内聚集性疫情的教训,充分认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以及妇幼保健机构服务人群的特殊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做好应对秋冬季国内发生新冠肺炎零星散发病例和局部暴发疫情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以感染预防控制为重点,抓紧抓实抓细妇幼保健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二、全力抓好感染预防控制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感染预防控制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感染预防控制放在机构质量安全管理的突出位置。以努力实现院内“零感染”为目标,严格落实感染预防控制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强门急诊、产科病房、产房、新生儿及儿科病房、检验、影像等重点科室、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感染预防控制管理。要全面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合理规划门急诊工作人员和患者进出通道并派专人值守。在门急诊入口配置快速、灵敏、有效的体温检测设施,落实体温检测、流行病学史问询和健康码识别等措施,检查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口罩佩戴情况,对发热患者全部由专人按指定路线及时引导到发热门诊就诊。加强发热门诊力量配备,优化发热门诊服务流程,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未设立发热门诊的,要按照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使用专用车辆将发热患者安全转诊至就近发热门诊进一步排查。开展感染预防控制全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感染预防控制意识和能力,加强佩戴口罩、手卫生、环境通风和物表消毒管理。在门急诊入口处、诊疗区域内、病区入口处等部位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健康宣教,指导患者正确佩戴口罩、加强手卫生、保持社交距离等。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发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时,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向本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急救中心将病例转运至“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病例为孕产妇的应当转运至具备助产资质的“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

三、提升核酸检测能力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应检尽检”要求,对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含临近预产期孕产妇)及陪护人员、本机构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全部进行核酸检测;对幼儿、中小学生等其他人群要保障“愿检尽检”。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符合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标准的实验室,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检测人员。没有条件独立开展或检测能力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的,要尽快与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或独立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合作,保障核酸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和及时性。对于发热门诊和急诊患者的核酸检测,在4-6小时内报告结果;对于普通门诊、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等人群的核酸检测,原则上在12小时内报告结果;对于“愿检尽检”人群的核酸检测,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结果。要按照规定做好实验室备案,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严格落实《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要求,提高技术操作的规范性。规范开展实验室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做好核酸检测质控工作,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剩余样本处理,保证检测质量和生物安全。

四、加强医疗资源储备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物资和设备配备,配足配齐急救、抢救、重症救治、监护、检测等仪器设备,做好医用耗材、药品、防护装备、消毒用品储备,建立物资储备清单,实行物资设备动态储备,原则上物资和药品储备量应当满足本机构30天满负荷运转需求。各地在“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之外,以分娩量较大的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为重点,确定一批应急助产机构,用于应急承接普通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每个省(区、市)要确定若干家省级应急助产机构,每个市(地、州)、每个县(市、区)确定至少1家地市级和县级应急助产机构,各级应急助产机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要于11月20日前以省(区、市)为单位向社会公布。“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启用后,承接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原在该院建档的普通孕产妇统一转移至应急助产机构接受产检和住院分娩,该院妇产科医护人员可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调配至应急助产机构工作。各地要以市(地、州)为单位,对硬件不达标的应急助产机构进行改造,按照本级“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的产科床位数进行准备,优先将机构内目前床位使用率较低的病区调整为妇产科病区,加强妇产科医师、物资和设备配备,确保满足应急助产服务需求。

五、稳妥做好门诊服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科学评估机构承接能力,精准测算群众就医需求,加大门诊巡查力度,合理调配医疗资源,减少患者拥挤、聚集。推广非急诊全面预约服务,及时公布诊疗信息,全面推广预约挂号、预约检查、分时段预约诊疗。要在门诊合理安排超声等设备,增加胎心监护等设备,逐步缩短检查等候时间。鼓励适当调整延长产科、超声等诊疗量较大的科室门诊时间,有条件的机构可探索开设周末门诊、假日门诊、夜间门诊,减轻集中接诊压力。优化门诊布局结构,实现儿童与成人分区就诊,保健服务和疾病诊疗分区设置,保健服务、急诊、普通疾病就诊、传染病就诊人群合理分流,努力提供门诊、超声检查、胎心监护、采血、尿检等环节的“一站式”便捷服务。严格管控门诊候诊区域,落实“一人一诊一室”,充分利用各类就诊系统、叫号系统、检查预约系统分流患者,维持候诊秩序。

六、规范做好住院服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完善疫情期间孕产妇入院筛查流程和应急预案,指导孕产妇适时接受核酸检测,提前做好住院分娩准备。设置必要的急诊抢救缓冲区、急诊手术缓冲区和病房缓冲区,对临产孕产妇、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等需要急诊急救的患者,要在做好防护的基础上给予及时治疗,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停诊、拒诊或延误治疗。对需要收住院但筛查结果不全的急危重症患者,应当优先单间收治在机构设置的缓冲病区,如机构无设置缓冲病区的条件,可暂时将患者安置在各病区的缓冲病房单间收治,等待筛查结果,排除新冠肺炎后再转入普通病房。医务人员为核酸结果未知的孕产妇进行急诊手术,按照为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患者的手术相关要求进行个人防护。加强探视和陪护管理,严格病区24小时门禁管理,无关人员禁止随意出入。取消非必要的现场探视和陪护,确需陪护的宜安排1名固定陪护人员,陪护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筛查及健康监测,并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无呼气阀口罩,在病区内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串病室和聚集,防控住院患者感染风险。

七、推进“云上妇幼”服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开展线上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孕妇学校健康宣教、就诊指导等服务。推进门诊预约诊疗、预约住院分娩、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网上查询与推送检查检验结果等智慧服务,缩短挂号、缴费、取药排队等候时间。积极利用App提供健康宣教、妊娠风险筛查、高危孕产妇管理、体重监测、营养指导、心理指导、儿童早期发展指导等系统保健服务与管理。有条件的机构要开展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的远程探视,通过视频为患儿家长提供新生儿状态及相关信息。积极利用胎心监护、经皮黄疸检测仪等可穿戴设备为孕产妇与新生儿提供健康监测与管理,探索基于人工智能的临床诊断决策支持、智能健康监测与评估。三级妇幼保健院要积极开展远程会诊、线上转诊、远程指导、远程培训、远程诊断。

八、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着力加强重大疾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要下大力气加强重症医学、麻醉等科室建设,加强负压产房、重症监护室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呼吸机、心电监护、床旁超声等医疗设备配备和物资储备,平时院内统筹使用,战时用于应急救治。围绕新冠肺炎病例发现、报告、隔离以及核酸检测、感染预防控制、个人防护等开展全员培训。注重实战化应急演练,强化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建设。

九、严格落实工作要求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坚持疫情防控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督促指导、层层压实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妇幼保健机构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加强指导,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查找薄弱环节和漏洞问题,对设施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的妇幼保健机构督促建立问题清单,确定整改时限,逐条整改落实。对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妇幼保健机构,要开展责任倒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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