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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 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41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 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医疗卫生系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派出了大量医务人员驰援一线,支持湖北省和武汉市开展医疗救治工作。与此同时,部分地区出现了医疗服务受到削弱,群众基本就医需求不能及时得到满足等问题。为指导各地加强疫情期间的医疗服务管理,维护合理医疗秩序,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因地制宜,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

  各地要做好本地区疫情防控形势的分析研判,梳理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有序推动、逐步加强日常医疗服务管理。湖北省和武汉市目前仍然是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主战场,要毫不放松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重点保障肾功能衰竭、肿瘤以及其他需要维持定期治疗患者的医疗需求,保障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医疗服务,保障必须的急诊服务。对于湖北省以外地区,要紧密结合疫情发展形势,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医疗服务,不得搞一刀切,不能采取停诊的方式、将日常医疗服务一关了之。要在科学防控的基础上,维护合理医疗服务秩序,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

  二、精细管理,做好医疗秩序的组织安排

  医疗机构要加强精细化管理,通过测算各临床科室患者就医需求,对可调用的医疗资源及时进行合理分配和调整,保证现有医疗资源有效利用最大化。要大力推行非急诊预约挂号、预约检查,引导患者分时段就诊,减少人群聚集。加强门诊患者预检分诊,科学间隔每名患者就诊时间,严格执行“一人一诊一室”,减少交叉感染。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医疗机构,要继续完善分级诊疗模式,将诊断和治疗方案明确、病情稳定的患者转诊至居住地附近的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就诊。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12号),有效开展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加强线上就医指导,发挥“互联网+医疗”的优势作用。

  三、分类救治,切实保障不同患者的医疗需求

  医疗机构要根据不同患者的医疗需求,进行分类救治,满足患者基本就医需求。对于急危重症患者,应当按照相关制度和诊疗规范给予及时有效救治,不得推诿拖延;保持院前急救和院内急诊正常开放,加强急诊急救预检分诊,细化疫情期间的急诊急救工作流程,确保急诊急救工作安全开展。

  对于门诊慢性病患者,视患者病情可以将其处方用量延长至12周;必要的检验检查和常规复查等,可指导患者在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并通过电话随访等多种方式加强远程指导;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用,加强家庭医生团队对慢性病患者的日常管理。

  对于肾功能衰竭患者、肿瘤患者以及其他需要维持定期治疗的重症患者,原则上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不间断的医疗服务;确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宜继续提供的,应当由患者居住地附近的、具备相应医疗能力的医疗机构接续承担。

  对于孕产妇和新生儿,要落实《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5号),坚守母婴安全底线。

  对于择期手术患者,要加强与患者的解释沟通,争取获得患者的理解,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另行确定手术时间。

  四、强化感染防控,最大限度减少交叉感染

  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感染防控相关规章制度、标准指南的落实,将标准预防作为重中之重,强化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内全体工作人员、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应当全部正确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要落实《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国卫办医函〔2020〕65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医院发热门诊管理及医疗机构内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02号),不仅要加强门急诊预检分诊、发热门诊等重点部门的管理,还要加强其他非重点部门和普通病区的管理,及时将发热患者与普通患者区分开来。要全面落实感染防控分区管理要求,合理划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做好相关制度和流程管理。指导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降低医务人员暴露风险。通过多种举措,减少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五、加强宣传,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就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客户端等形式加强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有关诊疗信息,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就医。对于已经预约,但确因疫情防控需调整就诊计划的患者,医疗机构要及时、逐一进行电话等形式的沟通,调整就诊时间或指导患者就近接受医疗服务,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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