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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第103号

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第103号

  《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已经2002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二〇〇二年八月九日

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技艺精湛,拥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及其相关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北京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工艺美术协会)协助市经济主管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可以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办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 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及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实行认定制度。

  市经济主管部门设立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的日常工作由工艺美术协会承担。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工艺美术协会推荐,市经济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聘任。

  第七条 申请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和以下材料:

  (一)已有百年以上历史的证明;

  (二)风格、特色的说明;

  (三)采用传统、天然原材料的证明。

  第八条 申请北京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和以下材料:

  (一)作品实物照片及采用特有、珍贵、稀有原材料制作的证明;

  (二)作品创作思想和艺术价值的说明;

  (三)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四)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北京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和以下材料:

  (一)从事工艺美术专业的经历及相关证明;

  (二)代表作品照片及说明;

  (三)代表作品在国内外评比中的获奖证书;

  (四)专业技艺论述或者论文。

  申请北京民间工艺大师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及前款规定的(一)、(二)、(三)项材料。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将申请人提交评审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目录及拟评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名单预先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

  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不能及时处理完毕的申请材料,不列入评审范围,并由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说明。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自公告期满或者异议处理终结之日起3个月内,分别对申请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及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认定的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及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的,由市经济主管部门认定后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

  本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及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的认定办法,由市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经济主管部门可以从认定的本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及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中,择优推荐申请国家级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及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认定。

  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作品,市人民政府对其设计制作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市经济主管部门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产品或者作品,可以使用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标。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由市经济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未被市经济主管部门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产品或者作品,不得使用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标。

  第十五条 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可以在其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使用个人标识,但不得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签署本人姓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使用工艺美术大师或者民间工艺大师的署名。

  第十六条 本市设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建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

  (二)征集、收藏、展示优秀工艺美术代表作品;

  (三)挖掘、整理传统工艺美术资料,建立档案,保护、抢救濒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四)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的科学研究和产品开发;

  (五)组织工艺美术大师创作优秀作品;

  (六)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第十七条 拥有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保密工作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

  第十八条 鼓励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并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中小企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工艺美术大师所在单位应当为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大师工作室,在工作、生活方面对其给予照顾,并为其到艺术院校进修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传统工艺美术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收藏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和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

  第二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信贷担保、进出口、信息、技术服务和人才等方面对拥有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技艺目录。被列入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技艺目录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予以优先采购。

  被评为北京工艺美术珍品的作品,政府优先收购;经评审委员会专家认定后政府列为收藏对象的珍品,不得出口。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支持工艺美术协会、企业和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宣传民族文化,开拓国际市场。

  第二十三条 工艺美术院校应当重视对传统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工艺美术大师和民间工艺大师可以直接从工艺美术院校在校生中择优带徒。

  第二十四条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可以直接从外省市引进具有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以上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外省市工艺美术人才来京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做好服务工作。来京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的外省市工艺美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北京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的认定。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拥有北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的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履行保护职责的,由市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标,并收回认定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伪造或者假冒使用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的,由市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违反规定使用证标的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使用证标的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或者工艺美术珍品证书的,由市经济主管部门收回认定证书,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北京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资格的,由市经济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为他人创作的作品署名的,由市经济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保密规定的,由市经济主管部门予以解聘,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工艺美术协会和工艺美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对于本市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建议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0日起施行。

  关于《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草案)》的说明

  为了使本市优秀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得到保护,促进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为首都经济做出贡献,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北京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同时作为全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本市的传统工艺美术行业具有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经过数代艺人的不懈努力,形成了门类齐全、规模庞大、风格独特、技艺精湛的行业特点,涌现出了为世人称道的玉器、雕漆、象牙雕刻、景泰蓝等优秀工艺美术品种,被誉为北京工艺美术的四大名旦。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怀重视下,北京的传统工艺美术行业得到空前发展,生产的很多优秀作品在国内外的评比中获奖。当时的工美行业人才济济、规模庞大,为首都的经济建设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

  但随着近年来经济形势的发展,在行业内部和外部的双重因素影响下,我市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生存和发展面临着重重困难,生产工艺落后、原材料稀缺、技艺人才匮乏,造成了生产规模急剧萎缩、企业经济亏损、纷纷破产倒闭的严峻局面,从而使得优秀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无法生产而濒临灭绝;精湛的技艺缺乏发展动力而停滞不前,甚至被遗失或失传;身怀绝技的工艺美术大师无用武之地而下岗失业;人们对传统工艺美术行业发展前景因失望而纷纷改行,不愿再从事该工作,以致本市的工艺美术行业面临精品制作后继无人,甚至有些品种和技艺已经陷入人亡艺绝的艰难境地。

  市政协代表曾专门就保护和发展本市的传统工艺美术问题向市政府提出议案,要求本市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

  当前,本市对工艺美术生产经营企业经过几年的改革已取得初步成效。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百废待兴,急切需要政府对其发展方向予以引导,在政策上给予鼓励与支持,以达到振兴和发展本市传统工艺美术的目的。

  本市近年来旅游业迅速发展,旅游产品市场的发展空间很大,蕴藏着巨大的经济效益,但目前在旅游商品市场销售的商品中真正属于北京的传统工艺美术商品份额很少,大部分被外埠旅游品所取代,失去了首都悠久的历史文化特点。因此,恢复和促进北京市的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既可以扩大北京本地的旅游商品市场份额,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又可以促进本市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

  目前本市传统工艺美术行业又面临着北京承办2008年奥运会的发展契机。届时,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和浓厚的民族特色必然会吸引外国游客的目光。而传统工艺美术产品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文化的结晶,同时又具有低污染、高附加值的特点,符合我市提出的“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理念。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在国务院出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后,本市也着手起草《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起草过程中,我们吸收借鉴了上海、浙江、江苏、无锡等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先后召开了十几次有综合管理部门、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和专业技术人员及工艺美术专门人才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了计委、外经贸委、工商、旅游、财政、劳动、技术监督、商委等共十五个相关行政部门和四个城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还将草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前后共几十次易稿,广泛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形成了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办法(草案)》的立法目的

  在起草本办法时,我们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借鉴了其他省市现行的成功经验,针对目前北京工美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立足于保护本市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支持优秀人才的创作,激励工艺美术珍品的产生,以达到振兴和发展全行业的目的。

  (二)《办法(草案)》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和人才保护采取的具体措施

  1、认定评审制度。由于北京传统工艺美术市场的特点是美术品种门类齐全、从业人员规模庞大,高水平的人才数量全国领先。因此,将整个行业的具体情况摸清,充分利用好北京独有的资源优势,建立专门的认定评审制度成为开展具体保护和发展工作的当务之急。在办法第六条中对于认定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作了明确规定,市经济主管部门设立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办法中对于申请认定评审的条件要求和程序分别做出规定,在评审的程序上,办法要求将申请人和评审对象的名单预先向社会公告,在公告期间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由评审委员会对异议进行处理完毕后符合条件的才能参加评审,在评审结果出来后,还需要向社会公布。通过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杜绝名不副实、滥竽充数的现象发生,使评审结果具有公正性、真实性和权威性。

  另外,我们在办法起草过程中考虑到在民间从事工艺美术的人员为本市工艺美术事业所做出的巨大贡献,以及从发展的眼光看,他们也是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生力军。所以,在办法中对民间工艺大师的认定作了规定,他们在享受办法规定的保护鼓励政策上同传统工艺美术大师具有平等的权利。

  2、奖励措施。对于被评为本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大师和民间工艺大师的,办法中规定了奖励措施,如从中择优推荐国家级荣誉认定、市人民政府对于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设计制作人员予以奖励等。

  3、保护和促进发展措施。保护和发展本市传统工艺美术,是本办法的最终目的。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广泛听取了业内人士的意见,结合该行业的发展现状,我们感觉到目前造成行业困难的原因是双重的,既有内部自身原因,也有来自外部环境的影响。

  在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市经济主管部门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产品或者作品,可以使用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标”,力图通过使用统一证标的方式对工艺美术产品市场注入强心剂,以此展示北京特有的传统工艺美术,为真正的北京产品开拓商品市场,同时借此希望对冒充北京传统工艺美术的产品敲响警钟,使市场荡涤尘埃、正本清源。对于伪造或者假冒使用的行为,办法也做出了严格的处罚规定。

  为了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和民间工艺大师们创作珍品,激励大师们的个人积极性,同时起到将优秀人才向社会宣传、扩大影响力的作用,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大师可以在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使用个人标识。

  在本市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保护和发展工作中,政府起到很关键的作用,通过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市设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建立保护基地、征集收藏展示优秀代表作品、挖掘整理相关资料档案、支持科研开发、组织创作珍品及培养后备人才等工作。办法还通过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从技艺秘密保护、鼓励优秀工艺美术人才创办企业和建立个人工作室以及政府部门应当采取的支持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政府对优秀工艺美术产品的优先采购和对北京工艺美术珍品的优先收购,以此达到保护目的。第二十五条还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有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办法鼓励关心本市传统工艺美术发展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研究交流活动,并鼓励利用社会资金收藏工艺美术珍品和建立展示场馆,使全社会参与保护和发展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明和灿烂的文化瑰宝的活动。

  4、对人才培养的突出保护。由于当前工艺美术行业不景气,愿意从事此行业的人员较少,另外该行业最突出的特点是以手工制作为主,制作人必须经过长时间的艰苦磨练和具备一定艺术修养才可。随着老技工、老艺人的纷纷退休、下岗或转入其他行业,目前真正进行传统技艺生产创作的人员不足1000人。全市有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共27人,返聘5人;北京工艺美术大师96人,在岗的仅14人,另外返聘3人。很多工艺美术的传统技术、技法面临失传,这些传统技术、技法一旦失传,工艺美术行业也就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再想恢复是不可能的,人才的保护十分重要。《办法(草案)》规定了保护、培训北京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方面的措施。如第十八条规定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和民间工艺大师设立个人工作室,工艺美术大师所在单位应对大师的工作、生活以及教育进修给予照顾和提供便利条件。《办法(草案)》还要求工艺美术院校重视培养专业技术人才,规定工艺美术大师可以直接从在校生中择优带徒,以及生产企业可以直接引进外省市的工艺美术专业人才。这样解除了大师们的后顾之忧,可以全身心投入创作,并使得专门人才不断涌现,同时还可以丰富北京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此外,办法还向工艺美术协会授予了建议权,充分发挥协会的职责,促进行业的发展。

  (三)相关的法律责任

  办法在规定诸多保护发展措施的同时也对伪造或者冒用北京传统工艺美术证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认定证书和骗得大师资格以及大师为他人创作的作品署名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而严厉的处罚。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在办法第三十一条对于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行为要求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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