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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京卫妇幼〔2019〕20号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京卫妇幼〔2019〕20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快推进妇幼保健院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促进保健与临床实现融合,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生命全周期健康保障,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国家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妇幼保健院评审实施办法》,并将启动北京市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完善妇幼保健院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全市妇幼保健院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履行妇幼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妇女儿童提供全方位健康服务。

二、评审范围

  全市所有妇幼保健院均应参加评审。

三、评审标准

  依据国家《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进行。并充分发挥北京地区资源优势,增强创新意识,坚持高站位、高标准、高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效率

  1.坚持改革创新,在妇幼健康服务上探索新模式。规范部门设置,真正实现保健和临床实质融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分级诊疗,加强对辖区业务指导,建立与首都功能相适应,并辐射京津冀地区的新型妇幼保健院。

  2.坚持健康促进,在健康与文化融合上形成新亮点。突出妇幼健康优质服务品牌特色,创新健康教育推广模式。更新观念、优化流程,注重人文关怀、增强保健意识,为妇女儿童提供更高水平、更加温馨、更具人性化的综合医疗保健服务。

  3.坚持智能发展,将大数据融入日常服务管理。推广“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利用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加强妇幼健康服务,增强科学性与前瞻性,开展绩效评估,实现持续改进。

(二)提升能力

  1.坚持生育全程,强化防治结合。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内涵建设,提高0-6岁儿童听力、视力、肢体、智力和孤独症等筛查、干预能力。开展流产后关爱服务,拓展妇女盆底功能障碍防治等服务,提高妇女生活质量。

  2.坚持均等惠民,落实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涵盖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疾病母婴传播、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健康体检、两癌筛查等服务,保障群众便捷享有惠民政策。

  3.坚持多科合作,拓展服务内容。加强妇幼保健专科建设,构建涵盖婚前、孕前、产前、产时、产后、新生儿、婴幼儿、青春期及更年期等关键环节及营养、心理、口腔、中医药保健及常见病防治等重点领域的多学科协作模式,提供优质丰富的健康服务。

四、评审流程

  (一)自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底实现全市此轮妇幼保健院评审全覆盖。

  (二)首次评审申报年度为2020年,拟申请评审的妇幼保健院按照《北京市妇幼保健院评审实施办法》和以上评审标准,在自我充分评估基础上,准备评审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在每个评审年度的3月31日前报至市卫生健康委确定的评审组织,由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妇幼保健院评审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院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妇幼保健院等次的过程。各区妇幼保健院要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要求,在申请评审前,确定妇幼保健院级别。妇幼保健院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1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妇幼保健院评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妇幼保健院评审结果将纳入北京市医改绩效综合考评、妇幼健康工作绩效考核、爱婴医院复核和评优评先等指标体系,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各妇幼保健院要高度重视评审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标准,提早计划、积极推进,将参加评审作为促进妇幼保健院内涵建设和服务管理的有效手段,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服务提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

(二)强化内涵建设

  各妇幼保健院要以参加评审为契机,理顺工作机制,优化机构设置,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坚持首善原则,注重服务为民,努力实现建成职能落实、管理规范、服务一流、人民满意的妇幼保健院,构建全市妇幼健康服务新格局。

(三)推进工作落实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通过指导辖区妇幼保健院参加评审,促进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推进辖区妇幼健康事业整体发展。

  附件:北京市妇幼保健院评审实施办法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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