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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简市级审批服务事项和优化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 京审改办发〔2018〕11号

关于精简市级审批服务事项和优化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

京审改办发〔2018〕11号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率先优化本市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经市政府同意,通过精简和优化办理方式,将市级审批服务事项由2298项减少至1121项(包括市级单独实施和市区共同实施事项)。现将有关事项予以公布,请各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取消88项审批服务事项。对于设定依据已修订、废止或已能够实现市场机制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事项,直接予以取消,不再实施。

  二、对112项“零办件”和7项列入本市禁限目录的事项实行单列。其中,对“零办件”事项采取暂停管理措施,如出现相对人申请的情况,可启动恢复程序及时予以办理;对列入本市禁限目录的事项,不再办理。

  三、整合涉及多部门办理的事项,由16项精简至3项。对于部门之间能够采取“一个部门统一受理,后台并联审批、受理部门发证”的方式办理或可以由一个部门牵头受理,通过政府内部推送信息等方式办理的事项,予以整合。

  四、整合部门内相近的事项,由1176项精简至351项。对于部门内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相近,能够采取统一申请材料、统一办事流程方式办理的事项,予以整合。

  五、改为备案事项2项。对于以获取相关信息以便更好开展行业引导、政策制定和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六、改为实行告知承诺6项。对于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各有关部门要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达到法定条件后即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七、简化优化办理方式62项。对于可以采取更加简便方式办理的事项,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理方式,减少审批环节,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八、对于政府部门主动提供服务无需相对人申请的32项事项不再列入事项目录。

  九、对于不直接面向社会属于政府内部审批和管理的100项事项不再列入事项目录。

  除上述事项外,另有21项由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此次建议取消、改为备案或告知承诺的事项,依照相关程序报请国务院协调处理或提请市人大修订相关规定后予以公布实施,其他事项自11月20日起正式实施。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精简工作,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于取消或改为备案、告知承诺的事项要抓紧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落实监管责任,防止监管缺位;对于整合的事项,各部门要着力从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持续优化办理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

市政府审改办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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